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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 2018-10-10 14: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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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象是阳新县排市镇洛元村郑**,1984年3月6日出生;妻子汪**,1987年2月1日出生。他俩于2008年12月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2日生育政策内一胎男孩;又于2011年1月27日生育政策外二胎男孩;再于2017年11月1日生育政策外三孩。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对象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根据《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零叁佰元整。在执法过程中,排市镇计生办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到对象家做好了调查(询问)笔录,对象已签字确认,并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与决定书,操作流程规范,征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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