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违法截留旅客押金还知错不改 2018年9月18日本来是应当是个吉祥的日子,然而本人在监利县翔得酒店遭遇了一次不幸。 事情是这样的。9月18日,我和同事出差到监利县,入住在翔得酒店,订下了一个标间,按照服务员的要求,我们应缴纳400元押金,我将湖北银行储蓄卡交出,说好是400元,但我得到的湖北银行的短信通知却是预授权人民币460元,我有些纳闷,但没在意,以为是服务员输入错误所致。9月19日下午,我们退房,服务员称住宿费250元,并要求我再次将湖北银行卡交给她,过了会,我得到短信通知说又被扣划了250元,但那个作为押金的460元却仍然不变。于是,我向服务员提出了两点疑问,一是你们昨晚怎么扣了460元的押金?二是怎么在460元之外又扣除了250元。服务员便用我的手机拔打96599。本人在被要求输入支付密码之后,对方答复说,一是他们与该酒店签约之外自作主张擅自提高了15%的押金,二是那460元要在30日内方能退回。我立即反驳:“第一,你们银行与酒店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第三方;第二,况且按银行与酒店之间的约定银行仅仅只能冻结400元。第三,250元住宿费应当在460元押金中扣划;第四,银行在本人支付完毕住宿费之后应当无条件立即返还押金。因此,银行的行为业已构成侵权,银行应当无条件立即将460元退回本人银行卡。”对此,银行哑口无言,然而直到现在也没有将460退到本人的银行卡。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本人负责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是酒店。第一,当服务员使用本人银行卡之前,依法应履行告知义务;第二,作为旅客只与酒店之间构成法律关系,酒店扣划了460元多押金,当旅客支付了住宿费用的同时,酒店依法立即将余款返还给旅客;第三,当旅客将押金交给酒店后,酒店就负有妥善保管该笔押金与旅客结算后退还押金的义务;第四,至于酒店将押金委托给第三方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酒店与银行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不及于旅客,无论银行怎样截留该笔押金,酒店均负有及时返还押金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违约。 综上,银行与酒店对该笔押金均负有无条件及时返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侵权,就是违约。质言之,就是翔得V酒店与银行合着伙来坑骗旅客。更令人气愤的是,酒店与银行不仅侵权,而且态度恶劣。这两天,我多次采用电话联系、亲自前往等方式,与96599、湖北银行书城路支行发卡行以及翔得酒店主张权利,但至今均无任何结果,翔得酒店自称张总的女土更是扬言“你看着办!”湖北银行则做贼心虚竞然删去了那笔460元所谓预授权发生额的流水,企图掩盖自己的不当行为,确实不应该!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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