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剑舞 于 2018-12-28 10:37 编辑
尊重孩子的主体性——是中国家长尤为缺乏的意识。中国需要象当年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那样,进行一次亲子法的启蒙运动。 孩子是谁的? 很多父母会理直气壮地说:是我的! 其实这话,也对,也不对。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我的”?如果说是我生的,这可能是对的;如果说是依法确定的,也可能是对的; 但是,如果说归我所有,那就肯定不对了。 对家长而言,孩子是我,只存在于生物学意义和法律拟制这两种语境下才是对的。孩子不是物,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所以,不能归家长所有,更不能以“为了孩子好”而任意打骂甚至虐待。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上孩子与家长是平等的,同样受民法保护。在法律上孩子绝对不归家长所有,哪怕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要充分保护他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及权益。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传统的亲子法观念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很深,“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三纲五小常”遗毒远没有清除,家长在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孩子是私人财产的残留。现代亲子法的核心精神是“子本位”和“社会本位”,强调的是孩子利益最大化和适度的社会干预,尊重和保持孩子的自主性。比如无视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常常以所谓“为了孩子好”的目的,任意打骂甚至虐待甚至遗弃孩子。媒体以往暴光的南京浦口虐童案和今次深圳虐童案均让人触目惊心,而隐在暗处不为人知恶劣事件可能还会更多,更严重。如果不能对全社会进行一次大张旗鼓地亲子法的教育宣传,把孩子与家长的法律关系说透,说到深入人心,此类恶劣事件仍将难以杜绝。 西方有句名言:孩子是上帝给父母派来的天使。我们确实需要向法治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亲子法观念,而不能简单地强调自身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多年前有一部名叫《刮痧〉的影片,讲述来美8年的华人许大同(梁家辉饰)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大同父亲(朱旭饰)从国内来到美国,因为给大同5岁的儿子刮痧,使大同被儿童福利保护中心误认为虐待儿童,上诉法庭。于是许大同对儿子的监护权被剥夺,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弃,接连不断的灾难像噩梦一样降临……有一个镜头记得特别清楚:昆兰问简宁大同为何撒谎说是自己给孩子刮痧,她说:because he is a Chinese!昆兰看着扶父亲上楼的大同,陷入了沉思。这部影片集中反映了中西方在亲子法观方面的巨大差异,但是,可惜的是,影片所站的角度仅仅是揭示这种观念上的不同,而不是报一种借鉴和学习的态度,更没有对中国传统亲子法意识的批判。法治发达国家的国民具备现代亲子法意识,所以父母监护人虐待子女的现象就变得十分的罕见。 父母应当与孩子是天然的、情感最深厚的伙伴和朋友,这种基于生殖或抚养形成的天然性,使得父母应当对孩子负起特定的责任。什么是家长的特殊责任,因为各国文化传统的不同,亲了法据此而进行规则时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中国传统亲子法观念漠视孩子的主体性,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打是亲来骂是爱”,把打骂、甚至虐待孩子不当回事。父母作为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反对“以为了孩子好”的名义打骂甚至虐待孩子,并不是要监护人放弃教育、管束孩子的责任,更不是反对家长“为了孩子好”主观目的,而是要把教育和管束孩子的手段控制在法律的尺度内,不能越界侵犯到孩子作为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国际公约就确定了一切为了孩子,孩子利益最大的亲子法总原则。家长打骂或虐待孩子或许目的是为了孩子好,以改掉身上的毛病,但是,这就象是“毒树之果”或是“水源污染”那样,不当的手段对孩子造成的恶劣后果可能比孩子原本存在的“毛病”还要严重的多。 现阶段要增强家长亲子法意识,促进家长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需要做的事确实还很多,其中有两件事尤为迫切: 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亲子法律。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亲子法,涉及亲子法的内容都散见在《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等相关部门法律中,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将亲子法单独成篇,成为一部专门的法律,并配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法律实施的社会体系。制定专门亲子法律的意义在哪里,它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亲子系统性,并提升亲子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也可以会引起全社会对亲子法问题的重视,促进家长现代监护人观念的确立。 二、需要对监护人国家干预的典型案例。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监护人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现实中依据该条法律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几乎没有,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接盘侠”。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仿佛对此还没有做好准备,以致这条本具有较大震慑力法律“空转”,不能达到规制违法家长的效果。(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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