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沙市区南湖路某餐馆新开张收餐具费被查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荆州社会 正文 来源: 江汉商报 时间:2019-01-02 09:16
年底是消费旺季,记者今日获悉,沙市区工商分局绿化工商所接到消费者付先生投诉,称其前日在沙市区南湖路某餐馆消费时,商家收取了8元餐具费。
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商家确实存在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商家称其提供给消费者的餐具都是消毒餐具,所以才收取餐具费。执法人员告知餐馆负责人,依照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规定,餐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且不得借此收取费用。
该餐馆负责人表示,餐馆刚开始营业,不知道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商家承诺会立刻停止收取餐具费,且今后也不会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同时向消费者付先生退还了收取的餐具费。(记者 陈元 通讯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