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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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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2019-1-5 1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松滋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荆州社会 正文 来源: 荆州新闻网 时间:2019-01-04 11:09
  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 周姚桃)近日,松滋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责令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
  去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从荆州区弥市镇长江大堤幸福闸处逆流而上,采用电击方式捕鱼。23时许,行至长江鸭子口段松滋市与荆州区黄鱼庙交叉水域时,被松滋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后逃离。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遗留的电捕鱼工具及各类渔获物共计33.15千克,包括鲢、鳙、草鱼、鲫、蒙古鲌、鲇、鳜等。5月17日,唐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投案。
  日前,经公开审理后,松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该院支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民事诉讼请求,对刑事部分判决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唐某某在电捕水域投放成鱼132.6千克、幼鱼31853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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