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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月新大厦涉嫌违规交房,东宝城管局将向开发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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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29 10: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月新大厦交房时,开发商不能提供‘两书一表’,开发商此举属于违规交房”...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投诉。接到这一线索后,荆门新闻网记者迅速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王先生介绍,他于2014年6月在月新大厦以拆迁还建方式购得商品房一套,当时开发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其约定2015年3月31日交房。但在交房时,开发商并未向他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直至2018年年末,开发商一直不能出具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此举涉嫌违规交房。

  接到王先生的留言后,市房管局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给出书面回复。

  回复称,月新大厦位于东宝区府前街6号,由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调查,月新大厦项目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审批为停车场功能的负一楼改建为商业门店。市房管局于2017年10月向规划部门去函征询,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有无向规划部门申请将地下停车场改建为商业门店,是否通过规划竣工验收。

  2017年11月,规划部门向市房管局复函称,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未向规划部门申请将地下停车场改建为商业门店,根据2017年第七次规委会意见,于2017年8月向城管部门去函《关于月新广场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函》(荆函规〔2017〕17号)。市控违办对东宝区控违办下发督办,按照2017年第七次规委会意见进行处置。

  2018年5月4日,东宝区城管局召开重大案件审核会并形成会审意见,5月16日依法向荆门月新置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拟于5月28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在按程序处置中。由于该项目未通过规划验收,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所以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证。

  市房管局在回复中表示,如业主仍存有异议,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市房管局将会把月新大厦项目的开发企业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建议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约定,追究开发企业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记者苏鹏飞)

    来源:荆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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