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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黄州] 黄州文峰宝邸小区天降自行车,险伤人命,警察出动后,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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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20-11-17 16:4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5日下午
有市民反映黄州文峰宝邸小区10栋
有一辆自行车从天而降
险些砸到楼下一名路人
并发了一张物业沟通群截图
可见群里业主是炸开了窝



该截图也在各大微信群里广泛流传
引起了各大小区业主讨论
试想
一旦砸中过往的行人
这又将是怎样的惨剧?!

那么真实究竟是如何?
我们专门向辖区派出所进行核实
该市民反映的高空抛物情况基本属实
但不是自行车
而是一个灭火器





照片可见,灭火器掉落的过程中
打碎了天窗,坠地后严重变形
可想象威力之巨大
一旦砸到人
后果不堪设想
经警察走访调查
是两个十岁小孩子,玩耍好奇
将灭火器从楼顶丢下
目前已对其及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

今年来,全国各地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频发,有扔砖头的、扔菜刀的,还有扔自行车的。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过轻,仅仅停留在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的层面。

事实上,高空抛物十分危险👇


为啥雨水不能砸伤人?
答:
1.雨点是液体,密度不大,砸着不疼。
2.由于空气阻力以及风的存在,雨滴不是在进行纯粹的自由体运动,所以速度不够。
3.风会把雨滴分割成更小更细,还会改变雨落下的方向。

咳咳,咱们回归正题
相关事件还是很多的,举几个例子



11月13日,浙江东阳4岁男孩在回家途中,遭22楼的金属阀砸中头部。该金属阀是两名工人在小区装空调时,不慎掉下的。经过5个多小时的手术,男孩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威胁;
一男子只因“心情不好”,多次往楼下扔东西,甚至还对上门调查的民警动手动脚。目前,该男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碍公务罪被批捕;
上海一男子将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从父母家14层高楼窗口丢出,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针对今年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具体内容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定罪量刑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14条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亲,这边各种罪名都有哦,您逃不掉的!



2.一般不适用缓刑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

《意见》并没有做出新说明,但怪重要的,就普一下法吧!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某一栋楼有高空抛物或坠物的情况,如果不能确定是哪一层干的,整栋楼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你住的楼层很高/低,而受害人伤势不符合你所处楼层的高度。
但毕竟大多数人都是无辜的,所以只是“补偿”,导致的结果就是:侵权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多数人承担了补偿责任,而受害者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济。但毕竟是找不到侵权人,这也是无奈之举,矮子里面挑高个子。



4.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如果能找到掉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那么这栋楼的其他业主就不用补偿了,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物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你对该《意见》怎么看?
有没有遇到过高空抛物的情况?
欢迎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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