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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安局关于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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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河南省漯河市 2022-1-13 10:27: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黄政发【2020】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相关精神,黄冈市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北东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

二、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八)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公民都有权举报烟花爆竹燃放、经营、运输、储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黄冈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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