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民权衡提显示器去保修与打官司的利敝,决定打官司。5月1日厂里放了假,阿民也就到网吧里的电脑上写了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XX文化,在江海区XXXXXXXX厂做XX工,暂住江海区XXXXX村,手机1325046XXXX。 被告:XXX,男,在江门市开店,门面地址为“建设路38号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五邑电脑城XXXX)”,门面招牌为“XXXX店(XXXX店)”,电话0750—XXXXXXX,手机13XXXXXXXXX。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商品的二倍价款1260元、为此事误工等损失600元,计2490元。 2月4日上午原告到五邑电脑城XXXX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XX店掉换。掉换后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月5日下午又请假,又去掉换。掉换回家后发觉换回来的显示器是17英寸的。2月6号下午再请假,再去掉换。这次换来的显示器虽然纸箱上标明是19英寸的,但屏幕与别人17英寸的一样大小,且屏幕右侧有几个小亮斑、工作一段时间后亮度便偏亮(有时是偏暗)、偶尔闪烁,使眼睛感到不适。因视力明显下降,觉得眼镜不适合,3月9日在体育场的一家眼镜店(XXXX眼镜XX店。地址:XXXXXX号;分店地址:XX路XX号。手机1306626XXXX)又配了一副度数更深的眼镜。为防止视力再下降,便停止使用这台显示器(以致显示器的信号线表皮被老鼠咬坏)。4月12日去仓后工商所投诉,4月26日在工商所得到的回答是:被告连原告最起码的要求——退货,也不肯答应。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视力已受到影响。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但2月5日将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月6日原告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被告仍给与原告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原告!原告人格尊严已受到侵犯。据第7条与第14条,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 2、《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经营者没有做到。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在卖显示器之初给予的是不签名的收据,之后,在原告三次调换商品且申明要的是19英寸的情况下,仍给与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行为已构成且性质恶劣,应按商品的二倍价款赔给原告1260元。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人民币249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附:
一、本诉状副本一份。
二、4月12日递交仓后工商所的投诉材料(副本)一份。
三、在XXXX店购买的(2月6日第三次掉换后的)显示器一台。
阿民以前在网上查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北郊新城五福一街1号;电话号码为:(0750)3221774。决定打官司后,便打法院的电话,问搭几路车才能到法院。但(0750)3221774这个电话号码是错的。问政府服务热线12345,说是07503507011。5月1日打07503507011问搭几路车,无人接听,知法院放了假。5月2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猜想法院是放假二天。5月3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认为法院也可能是将五四青年节移到5月3日,到5月4日上班。5月4日上午下午打这个电话,还是无人接听。5月5日上午打这个电话,仍无人接听。 5月5日阿民已请了假。这日上午在诉状上填写了日期姓名后,提着显示器搭车至新诚巴车站,在车站的车次路线地名图上细寻法院,没一辆公交车是去法院的。搭111路车至蓬江区政府前,忆着地图上标的地名、建筑物名找到五福一街。在五福一街,地图上标的其他的建筑物名都找到了,就要找的法院找不到。问个年青人,说不知道;问个中年人,他说的话听不懂。在五福一街周围转了个大圈子,仍找不到法院。此时已返回五福一街,问检查院门口值勤的。值勤的指与了地点,可惜他说的话有点听不懂,但还是辨清了:出检查院走到大道上,往左,按大道一直走,见红绿灯再转。这与地图上标的相吻合,于是按他说的走。走了较远,也见着了红绿灯,但就是找不到法院。想起地图上法院的地址是在五福一街,寻思走过头了,又返回来。这次到检查院对面“劳动…就业”(名字记不清了,好象有这几个字)里,问在里面上班的女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知道法院地址,叫查114。于是查114问电话号码,又说是3087188。打3087188问,果然是法院,问地址,说是已搬了地方,现在在华园东路。于是租摩托车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