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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江门市

发表于 广东省江门市 2010-9-5 23: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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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民

第一章

24日上午原告到五邑电脑城XX装机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装机店掉换。掉换后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5日下午又请假,再去掉换。”这二台退回去了的显示器如果没被被告或者被告的老婆吃掉,那么就只有二种可能:其一,仍在被告店里;其二,卖出去了。如果仍在被告店里,被告可以将显示器转给他人或者藏起来。如果卖出去了,在以后的某一天,也许有位看过《显示器》的读者会说,我的19英寸的显示器的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是在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买的;第二位读者又说,我在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买过一台19英寸的显示器,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在阿民购显示器的日期之前被我退回去了;第三位读者又说,在阿民退回显示器的日期之后,我在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买到了一台19英寸的、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的显示器。
阿民在北极熊电脑城XXX铺购17英寸的显示器只要450元,在另一个店子里购17英寸的显示器也只要450元,现在这二家(各配件)的原始价格表都在阿民手里,阿民能用450元购到好的17英寸的显示器,又怎会到被告店里花630元买二手的17英寸的呢?要让阿民花630元,只一种可能,被告卖给阿民19英寸的好的显示器。可法院就是不肯去那二家做调查。
被告卖17英寸的显示器,在去年年底卖给别人是什么价呢?法院调查了吗?被告卖出的17英寸的显示器的收据的存根,法院的人瞧过吗?二个电脑城里其他任何一家在去年年底卖出的17英寸的显示器的收据的存根,法院的人瞧过吗?任何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去这二家电脑城问一问,去年年底17英寸的显示器是什么价。问一问就知道了。
法庭审理时,“阿民便要将这二份(各配件的)原始价格表补充上去,说了二次,都没呈上去(审判员没叫阿民递上去阿民总不能自己递上去)。还有……购电脑的收据(1755元)……都提到了,问是否呈上去。但审判员没叫阿民呈上去让他看,想必这些都不用看的。”这么多证物,法院不看;原告方有人证、被告方有人证、介于原告被告之间有110与“还有邻店一个男的也过来看了”等人证,加起来有好几十个人证,法院不问一个;上几段这明摆的事实法院不调查;审案那天阿民提到法院的显示器的纸盒上明写着“19”,法院不理会;每一次在被告店里换显示器的经过,被告店里的监控录像都可以证明,法院也不查——可是,在判决书上,法院却能堂皇的、非常干脆的、白纸黑字的说,“本院查明”、“认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显示器》还真能显示问题啊!仔细一想,这其中的原因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啊!
83日阿民接到蓬江区人民法院西区审判庭的电话,说判决书出来了。赶到法庭里,接过判决书看过以后,书记员拿出一张表格,要阿民填看完判决书后的意见。阿民有千言万语,想了一想,归结为一句:对判决结果不服!
第二章

拿着判决书回来,阿民便抽时间写民事上诉书。写好之后,阿民决定直接将上诉状递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去。
阿民听人说中级人民法院在电视大学那一带。89日早上搭公交车到蓬江大桥桥北下车,只见着一个摩托车司机,问他,他说不知道中级人民法院在那里。阿民往电视大学那个方向走,走到人民医院附近,又见着一个摩托车司机,问他,回答说人民法院不在这一带了,已搬走了。阿民于是出8块钱租他的摩托车去中级人民法院。
到法院面前,阿民见法院的牌子上有“审判”二个大字,猜想应不是这里,便走到门卫室外,问门卫这里是不是上诉的地方。门卫说你到外面公路上往右走一百米左右,见路口往右转便可以了。阿民按门卫所说的,走了一百多米,来到人民法院面前。
人民要进人民法院,须得从安检门进入,这样能防止有些一审再审仍含冤受屈的人民携带定时炸弹趁人未注意之时安放到审判长座椅之下。阿民自然不能例外,也就从安检门进去,接受检查。不过阿民以为,为了稳妥起见,虽进法院的人民都接受了安检,审判长们在坐上审判的位置之前,还是要先瞧一瞧自己的座椅。把自己的座椅瞧清了,也就稳妥了。所以审判长们把自己的位置瞧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阿民接受安检之后,工作人员又问身份证。阿民递过身份证后,见有位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在一台机器上“刷卡”,寻思这大概相当于来访登记。
从安检门进去后,来到法院大厅内。大厅右侧一间房内,是诉讼收费处,透过玻璃窗瞧见里面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有几个来访者在里面,有一个正在交费。大厅左侧有一台大电脑显示屏,三个人并排站在显示屏前,中间的一个正在屏上查资料。阿民刚才来时,在前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招牌上见着“审判”二个大字,此时在这大厅内的“中院布局图”上,瞧知这个中院的审判庭也有十几个。
入法院大厅是从玻璃大门进入,控制玻璃大门开与关的是位女工作人员,阿民进门后问她办上诉手续在那个地方,女工作人员说要等。阿民进法院大厅后,呆了片刻,看手机上的时间,是九点多,又等了半小时左右,有二个女的来到大厅。大厅内层的玻璃门一直是锁着的,玻璃门上有四个大字,其中二个大字是“立案”。那二个女的来到大厅,从玻璃门左侧的小门进入到大厅内层,接着又一个女的从左侧小门出来,用钥匙开了玻璃门上的锁,于是阿民便进去办手续。
二个女的各坐一处,首先问的一处,不是办上续手续的,到第二处,阿民便将上诉状递过去。女工作人员接过上诉状,看了一下,要阿民先去原审法院,说是将上诉状从这里寄到原审法院会耽误阿民的时间,又对阿民说上诉交费时你还是要去原审法院的。阿民知道将上诉状交这儿后,这儿要将上诉状寄到原审法院,然后原审法院再将所有的资料(包括上诉状)移送到这里,但现在女工作人员说交费是要去原审法院交费,也就只得去原审法院递上诉状。
出法院后便寻公交站牌,寻公交站牌时看见会展中心。阿民知道会展中心是9路车的终点(起点)站,搭9路车能直接到二轻中专(西区审判庭附近),便过去搭车。
9路车到二轻中专下车,走到西区审判庭,递交了上诉状后,法院的工作人员给阿民一张《广东省 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要阿民去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将银行的受理回单交到这里来。阿民问那一个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说那一个农业银行都可以,但必须是农业银行。阿民记得市内的一些银行,但对农业银行没一点印象,问最近的农业银行在那里。工作人员象仓后工商所的李先生那样说了一个大酒店的名字,但阿民只知一些卖包子馒头的店子,除此外还知一些卖粉的摊子,确实不知工作人员说的那家大酒店的名字,回答说不知道。工作人员仔细想了一下,又问:“知道市政府不?”阿民说知道。工作人员说在市政府前面的那条路上去找。
阿民出西区审判庭后,猛地记起自己刚才脑子里想的是蓬江区府,自己根本不知道市政府在那里。此时是上午11点多,估计法院的工作人员快要下班了,将银行的受理回单交到西区审判庭只能是下午,这中间的时间长达三个小时。要打发这三小时,便往汽车旧总站方向走,去寻农业银行(包括在公交站牌上寻),同时也是利用这难得的空闲时间在烈日与高温下逛一下街。
阿民一路寻过去,寻到了中国银行、中国XX银行、工商银行、发展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好几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是没见着农业银行。秦朝时,统治者禁止人民在路上谈话,社会发展到现在,比秦朝时强得多了,到现在,共党都还没下令禁止公民到大网吧里上网,而阿民的身份证又正好带在身上,便决定花三元钱买张一小时的临时卡在网上查一下。这比租摩托车带自己去农业银行要合算些。找到一家网吧,花三元钱在网上查了几分钟,查到了江门的几个农业银行。此时是中午12点多,估计银行上班要到下午二点半,便在网吧里上了一个小时的网。
到下午二点左右,先去离自己最近的一家,水南路上的农业银行。从网吧里出来,走了几百米,过规划局后,左转进入水南路。进去百余米,找着农业银行,进去一问,工作人员说没联网。从银行里出来,见银行的另外一块招牌是XX银行,寻思这是农业银行的小分支,交费可能要到联了网的农业银行去交。回走至公交站牌旁,凭脑中刚才查到的资料,搭9路公交车到二轻中专,再转乘32路车到建设银行站下,在建设银行站附近找到农业银行。进去一问,还是不能交,工作人员说要到《广东省 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指定的(农业银行)江门育德支行去交。
阿民刚才在电脑上查到的资料上没有育德,绕了这样一个大弯,还是要租摩托车。出农业银行后,找到一个摩托车司机,将《广东省 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的育德支行指与他看。到育德支行,得到的排队号是A156,此时在一号二号窗存钱(或交费)的是A148A149。阿民看手机,已近五点,耐心候了一会,轮到了自己。交费后,马上出来找公交站牌。找着一处,见公交站牌上写的会展中心离这里仅二站路,飞步便往会展中心急走。
到会展中心,搭9路车到二轻中专,从车上下来时已过五点半,但阿民还是急步赶往西区法庭。到西区法庭时已过五点四十,天幸那叫荣向荣的书记员先生还坚守在那里。荣书记员先生迟十几分钟下班,至少为阿民节约了明天半天的时间,还省了明天来去的车费。荣书记员接过缴费凭证后,要阿民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

作者简介:本人诚实,2002年年底、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18日三次寄稿中央,有关这三次寄稿而提及的人名、单位、事件,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处虚假,则读者可当作这些全是假的。2002年年底是用寄信的方式,寄信与王蒙、阿成、光明日报报社社长、新华每日电讯日报报社社长、中国作协主席、社科文研究所长、湖南省作协主席、苏童、肖克凡、林希等人,由他们将信转寄中央,将农负、官腐、社会秩序差等情况反映给中央[中央后来治理了社会秩序(应是在湖南省的范围内)、免除了农业税、对农民实行补助,并实行了医疗保险等等]。2008年3月31日是寄《成长》与《当代》杂志社社长、主编潘凯雄、副主编洪清波等人(主管《当代》杂志社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此稿于4月上旬到中央手里。中央在4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反腐(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裸体干部浮出水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案件55959件,同比上升11.66%;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2009年统计出的这庞大的数字说明了反腐的成绩,同时也完全证明了我在《成长》第五部第3章、第5章中说的贪污腐败已经泛滥成灾。2008年刑事案件审结数为768130件)。本人为民为国,中央领导集众人之智确定再发布出来的政策、采取的措施、法学家们制定的法律,我寻出错误的与不妥当的,共一百二十余条。其中五十余条罗列在《成长》免费稿11,四十余条融入《成长》其它部分,其余的从《<成长>续》的附录(6月18日寄出去,约6月下旬到中央手里)以及其它短篇中指出来。本人倡导言论自由,在网上发表《写给中央委员……的公开信》。本人务实,97年国家省市公布人均纯收入为二千多,并被许多报刊刊发转载十年,我在《成长》第二部中,以农民的人均用电量(那几年我在村里当村电工),推翻这个几千个拿工资的统计出来的数字。本人关心社会,十几年来一直是耗费着自己的低微收入,做一个人大代表该做的事。本人开书店力图文学繁荣,支撑一个不赢利的书店近十年,书店倒闭后又在网上发表公益性的《狂人日记》续、三次寄稿中央、中国的论坛上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写给管理员版主网友们、初涉网络、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言与法、《成长》的传播、无病呻吟、志仁的婚事(节选)、得失、丧事与迷信1、成长(节选)、《成长》第一部、成长第四部、《成长》续(节选)、房价与经济危机......

201095

附: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XX月出生,XX文化,在江海区XXXXXXXX厂做XX工,暂住江海区XXXXX村,手机132504651XX。

被上诉人:XXX,男,在江门市开店,门面地址为“建设路38号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五邑电脑城XXXX)”,门面招牌为“XXXX店(XXXX店)”,电话0750—XXXXXXX,手机13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XXX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西区审判庭)于2010年7月26日蓬法民一初字第886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上诉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事实:24日上午原告到五邑电脑城XX装机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装机店掉换。掉换后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5日下午又请假,又去掉换。掉换回家后发觉换回来的显示器是17英寸的。26号下午再请假,再去掉换。这次换来的显示器虽然纸箱上标明是19英寸的,但屏幕与别人17英寸的一样大小,且屏幕右侧有几个小亮斑、工作一段时间后亮度便偏亮(有时是偏暗)、偶尔闪烁,使眼睛感到不适。因视力明显下降,觉得眼镜不适合,39日在体育场的一家眼镜店(XXXX眼镜XX店。地址:XXXXX号;分店地址:XXXX号。手机1306626XXXX)又配了一副度数更深的眼镜。为防止视力再下降,便停止使用这台显示器(以致显示器的信号线表皮被老鼠咬坏)。412日去仓后工商所投诉,426日在工商所得到的回答是:被告连原告最起码的要求——退货,也不肯答应。/理由: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视力已受到影响。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但25日将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6日原告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被告仍给与原告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原告!原告人格尊严已受到侵犯。据第7条与第14条,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30元。2、《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经营者没有做到。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3、《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在卖显示器之初给予的是不签名的收据,之后,在原告三次调换商品且申明要的是19英寸的情况下,仍给与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行为已构成且性质恶劣,应按商品的二倍价款赔给原告126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人民币462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民事诉状已经白纸黑字的提出来起诉的是被上诉人的欺诈过程,可是,法院竟然公然不予理会,只简单的审了一下最后一次掉换的显示器,而且原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当。

上诉请求:

1、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西区审判庭)2010年7月26日蓬法民一初字第886号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230元、商品的二倍价款1260元、为此事误工等损失2130元,计462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0年8月9日

附:
一、   本诉状副本一份。

详情参见: 显示器  刘晓民,显示器2  刘晓民(网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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