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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中新社电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昨日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立即解除。该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反馈机制也做了规定。
强制执行前必须公告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法律也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不得查扣生活必需品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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