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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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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1-7-5 13: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将整治汽车排气污染

                                                       带“黑尾巴”的机动车禁止上路

       江汉商报讯(记者 王子瑶)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7月1日至7月15日,市政府公布《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针对机动车“黑尾巴”,《办法》规定,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如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者是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黄色”标志机动车将限时行驶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黑尾巴”检测不合格
    不发合格标志

    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维修点

    以便治理排气污染场所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车辆集中处理,防止报废车辆上路行使、出售、转让。

    行驶汽车有“黑尾巴”
    罚款100元至200元
    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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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1-7-5 21: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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