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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 大家都来讨论一下云南高院田院长的荒谬“标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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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1-7-15 22: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应记住这个日子:2011年7月13日,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该判决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该案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如果上引云南省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所言的“压力丶标杆、典型”在英美法系国家讲这番话到是一位合格法官,问题在于我国法律是大陆系的国家,那么此说法律依据何在?!
      一丶李昌奎强奸并连杀姐弟二人改判死缓适用法律显系不当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首先,上引法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则是泛指一般犯罪而言,如同样是刀下死人双方持械而致人死亡的,可能是伤害罪,也可能是杀人罪因两罪的性质不同受到的刑罚就不同;而没有死人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杀人未死人,危害社会的后果与死了人的后果显然不同,绝对不会一概而论吧。其中就个案而言对于"杀人未死人"的结果仍存在着杀人未遂与杀人犯罪的中止。简言之,"杀人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由于他在实施犯罪中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巡逻警察的路过使其仓皇逃窜而未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杀人犯罪的中止"则是在实施犯罪中或因被害人的哀告引起了犯罪行为人的同情,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杀人结果的发生,同样是杀人未死杀人"未遂"与杀人"中止"所应受到的刑罚轻重是不同的。
      那么不妨回放李昌奎犯罪动机与动目的行为看,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小姐,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两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门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李昌奎以两家曾经的纠纷与王小姐发生抓扯,并将她强奸、杀害。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李昌奎行凶后,逃离现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不难看出李昌奎犯罪动机与动目的行为危害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并没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因此不适用法定酌情"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对李昌奎的"自首"由死刑改判死缓,用老百姓的话说,这样残酷的犯罪因"自首"不处死刑,那么什么样的杀人才是"特别严重后果"而判死刑呢?由此可见这一法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身,内晗着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自首情节不得“减轻处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没错,老百姓的话讲得正确,云南省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所言的“压力”正源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截止记者发稿,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的结果!
      二丶田成有的“标杆”与标新立异
      如上所言:田成有的“压力”在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一致性97.61%的民意质疑。但却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我看这叫愚顽不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叫做法院副院长执法执到“牛屁股里边去了”!“标杆”向人们展示的10年后的前景无非是英美法系的“死刑废除”田成有敢不敢与我立字为证,再给他加10年20年后中国仍然不会“废除死刑”因为同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所谓“标杆”为自已向往的英美法系这一资本主义的“废除死刑”那份心中的夙愿无异于揪着自已的头发而升空的不可能,除非地产大亨任志强敢于10年后建10层高楼不打地基!?其实田成有对自已10年后的“标杆”心里压根没底,但硬是打肿脸充胖子如此云云,无非是迎合并重复贺卫方心的那份“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质疑式的指责<<刑法>>与民众的质疑的一致性是“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不然为何敢于“标杆”,避而不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他是怎样理解什么样的杀人才算是"特别严重后果"才判死刑的质疑?!以"法律精英"居高临下的田成有把民众说成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如同老子训儿子,那么援引贺卫方一段话看看今年4月12日南方网贺卫方讲的一段话,便知他是如何引弄自已的哥儿们丶姐儿们上套后又踹她们一脚的:
      贺卫方说:因为讲课的关系,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对于评论一起没有审结的案件总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种影响司法的嫌疑。"接着又说"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进而又声称"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在那个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证据”,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凶残地杀人令这些旧日荣誉成为一种讽刺。"这话要是让被害人家属和他的乡党们知道肯定会斥之为好一个"舌变喉的嘴",只是尴尬了李玫瑾的孩子弹钢琴之说;苦了药家鑫辩护人路刚生财的"锅砸了"。提醒田成有,当心再被他人踹一脚而尴尬你可是云南省高法的副院长呀!
      三丶贺卫方的老道与田成有认为的“自首情节”
      据2011年07月13日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9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报道(见附1):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开会的鹦哥村支部副书记徐应彪被一通电话吓了一跳。村委委员杨家亮用急促的声音喊:"出大事了,杀人了!"正在记录会议内容的徐应彪当时"放下手中的笔,脑子瞬间一片空白",之后他紧接着追问:"你说清楚点,哪里杀人了?"在徐应彪的再次追问下,紧张过度的杨家亮才反应过来,随后告诉徐应彪,本村发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飞及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被人杀害。周桂清是李昌奎杀人前见到的最后一位村民。他说,案发当日,他在放牛时遇见了穿着白色衣服和鞋子、从外赶回的李昌奎。两人走到了一棵黄果树下乘凉时,李昌奎独自一人离开。周桂清说,他看见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飞的家门口,随后又看见王家门边的水沟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谁的手,随后又看见李昌奎弯下腰。
      约半个小时后,周桂清路过王家门口时候,发现水沟里有一双红色的凉鞋。据李昌奎后来的供述,那时候他已经杀了王家飞。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第一个赶回了自己的家。他发现家里前后门均被锁住,于是翻过1米多高的土院墙。"当时看到二伯王延金房间门口有很多血迹,然后我进堂屋后,看到妹妹和弟弟躺在那里。"王家崇说,王家飞和王家红被绳子勒住脖子并捆绑在一起。他颤抖着弯下身子,用手指小心地触碰了下妹妹王家飞的鼻子,发现人已经断气。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从外赶回,得知19岁的女儿及3岁的儿子被杀,当场晕了过去。
      金沙江边的这个不起眼的村子,瞬间炸了锅。案发前,两家正在谈判案发后三个小时,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沿着陡峭的悬崖步行赶到案发现场,并初步判定凶手为同村村民李昌奎。实际上,在案发前的三个小时,李家和王家正在进行一场纠纷调解。鹦哥村委委员杨家亮、陈礼朝约李昌奎的家人及王家飞的家人前往村另一头的电厂沟进行谈判。而谈判的起因是,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在收取"一事一议"群众集资自来水管费时多收了王家20元钱,从而引起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的不满。在陈礼金上门与李昌贵理论时,两人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礼金被李昌贵打伤。事实上,李、王两家是至亲。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死者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陈礼村说。在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时候,王李两家还在调解中。直到14时许,李昌奎的突然出现,调解才戛然而止。彼时,正在和王家"谈判"的李昌贵夫妇看到正在匆忙"逃跑"的弟弟李昌奎的鼻子及嘴巴上有血迹,便追上去问其发生了什么事情。李昌奎伸出两根手指,跟大嫂说:"我整倒两个了。"李昌贵大惊,马上跑去跟村委委员说:"我弟弟可能杀人了。"
      依据上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我们要问田成有副院长:
      1.李昌奎伸出两根手指,跟他的大嫂说:"我整倒两个了。"那么下一个的下一个要"整倒"的又是谁?足见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2.我们注意到:最高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规定"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被害姐弟俩的"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在那里,仅仅是拒绝了李昌奎的求婚吗?!
      四丶少杀、慎杀不是依法该杀的不杀:标新立异背后的阴魂
      ------司法理念之管见
      <<我在赛家鑫案:云南高院陷入自首门>>文中指出:田成有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并声称: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问题在于,要求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是不冤枉无罪的人不放纵有罪人的"不枉不纵"原则,而不是只见"自首"而不顾法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随意杀人的泛滥后果!请问自首是否可以取而代之法院审判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法官判案是服从法律还服从"理念"? 可见云南省高法在改判李昌奎死刑为缓刑的终审判决中的必然要慎之又慎,那么在"慎之又慎"之外所"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都是些什么"东西"?
      其实,所谓司法理念说白了就是司法解释中的"学理解释",而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各家学说各自认可的"司法理念"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强制力。在我国,学理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观点而属于理论上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别法理解释与法律有权解释属性的不同,法理解释的概念,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法律的渊源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且会影响司法人员办案中的心理意识倾向---意识形态的使然。反观上引云南省高法"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之说,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必然是英美法系"废除死刑"的传承者以贺卫方表演最为活跃的法界精英无视国情的鼓吹邪说在很大程度上浸渗在了我们的司法领域委实令人担忧,请看:
      刚刚发生的<<男子因服过三年刑遭女方退婚 一怒捅死女友>> (见附3)读罢此文人们悲愤地感到此种杀人而自首的这种达不到结婚目的就"毁灭"她人的变态心理并非真爱,他心目中的"她"只是件"物品"并非因爱殉情而杀人后自杀,否则不会为"求生"而选择"自首保命"诸如云南省高法院对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死刑改死缓的只有法的理念而无法的依据,实际上在剥夺女人对情爱的选择权---可悲的法的"理念",不知法官判案是忠于和服从法律还是手握生杀大权而售卖自已的"理念"?这种理念漂亮词条数裹脚布所掩饰的是杀人有理,杀一个不爱某个男人的女人更"有理"。《孔雀东南飞》的古人焦仲卿因抗争封建礼教两个相爱的人为殉情,一个"自挂东南枝",一个"举身赴清池",而此男服刑期满手刃被媒体所言的解除"婚约"的女子后,而自首以求苟且偷生的男人就是他们心中司法理念无视法定律条的社会效应,再次告诉人们他们的理念是西方普世价值丛林法则的兽道行为规范而已,即:司法理念"标新立异"背后的阴魂---被扭曲的法定自首,使一个女人因恐惧被杀而不得不委身一个她所不爱的男人!
         3.我们还注意到:上引最高法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请问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而李昌奎的先强奸后接着又杀被害人和她三岁的弟弟,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定依据何在?先强奸后杀死人的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的此种强奸妇女后又连杀两人的从重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李昌奎并没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危害社会的极端严重性“可以减轻处罚”吗?!此案所谓"程序正当"下的实质公平难道就是如此"公平"的?
      4.一边是因民间纠纷的当事人正在调解协商,另一边是李昌奎趁机奸杀姐弟二人是民间纠纷而引起的可以从轻的杀人犯罪不成?请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你敢不敢显示一下李昌奎可以从轻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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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1-7-15 22: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掉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十条理由拆掉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十条理由

一,中国每每和别国产生分歧的时候,总是强调根据自己的国情,坚持走自己的道路。请问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在李昌奎这个案件中,你们摒弃了本国国情,而是强调别国无死刑呢?你们是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你们是不是背叛了人民?背叛了党?在中国人的思想里,‘淫’是首恶,是几千年来人们最不能接受的,你们这样的判决也是背叛了祖宗。

二,宪法是为所有公民服务的,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和心声。云南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遭到了百分之九十七的人的反对,可见你们代表不了广大人民群众,只代表了个别分子。

三,云南高级人民法院言,中国人的旧观念需要改变。先奸后杀总比直接杀死更残忍吧?摔死或更比用利器致死残忍吧?这样血淋淋的事实若出在赵什么玩意儿和田什么玩意儿身上,请问赵、田,你们的思想能改观吗?你们会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心态去原谅杀人者吗?

四,好一句“冤冤相报何时了”,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判处死缓的依据,莫非不是宪法而是佛法?如此说来,天下再有此类案件发生,只请来一位得道高僧也就了事了,也就不用劳驾各位法官了。或许中国的法院该改成寺院,法官都坐禅念经得了。

五,云南高级人民法院若不能给受害方一个满意的交代,怕的是此波不平下波又起。如此深仇大恨,受害方能轻易了之吗?法律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怕的是当事人自己解决。双方非但不能像云南高院说的那样“冤冤相报何时了”,或许还会生出更坏的事端。若真如此,云南高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便是下一个“准事端”的推助者。这样的法院要他何用?

六,全国十三亿人口,若都知道了这件事,云南高院便伤了百分之九十七的民心,由云南高院联想到全国,联想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联想到这个腐败的社会,就算把云南高院的几个赵某田某碎尸万段,又能挽回多少?

七,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更需要保护的是弱者,妇女儿童就是重点保护对象。云南高院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助长了犯罪,让这些本来就需要保护的弱者们更加没有了依靠.

八,云南高院这个判决,而且是判决的公然有理,振振有声,在中国整个人类历史上也实属罕见。此先河一开,再有第二个,第三个李昌奎,人们便都会以此说理,或许再过五千年,人们起码知道两个第一: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中国法院,和第一个杀人不被判死刑的人,更或许赵某和田某的铿锵之声会贯穿五千年的时空。

九,凡是违背人民意愿的,人民无法接受,法律不能强迫人民去改变思想,强迫人民接受无法接受的东西。云南高院正在付诸这个行动。

十,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明明判死刑的,连法盲都知道判死刑的案子,而云南高院却搞得举国震惊,民愤冲天,引起了这么大的社会影响,问,这样的法院要他何用?这样的法官要他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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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1-7-16 16: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淡淡风 于 2011-7-16 16:35 编辑

社区的水友们啊!这个争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在中国,这个现象是领导和人民惯出来的。
你可以注意各地的公务员招考或者官员提拔:
有留学背景的人在提拔使用上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某位有留学背景的中国部长,那个部竟然以说英语为荣)
全日制高学历的人(如博士、硕士、学士)享受的是国民待遇,
低学历的人享受的是准国民待遇,
所以哪能不崇洋媚外,这些人宛如宋代的士大夫!所以搞出这个判决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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