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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依法落实城管体制,永远无法管理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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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0-28 23: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的陈正军局长,华容区规划城管监察大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的二级单位城管规划监察支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城管监察支队为什么不能?外省市我们就不比了,他们10年前就落实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陈局长是否在忽悠我们?是否行政不作为?

每看到市委领导带着一批法盲干部到江苏的宜春、湖南的株州和长沙等地考察学习城市管理经验,为什么就不学一学别人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呢?为什么不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呢?为什么不依法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呢?为什么不依法界定城管职能、依法硧定城管职责、依法核定城管编制呢?典型的惰政、行政不作为啊!

也许他们学会了走马观花、学会了如何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学会了如何摆谱、学会了逢迎拍马、学会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学会了对上多弯腰,对下能摆谱,见人一脸笑,背后捅刀子。
学会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
学会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学会了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砝、马到成功;学会了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

   呜呼!就等着政息人亡吧!反正不用庸官担责。

    目前,上路执法的都是鄂州市城管局聘用的协管员,着制服并驾驶无牌照的城管执法车辆,正式城管队员都靠边站了,没有了执法权。可能是执法时好操作些,可以搞点小腐败。有的城管执法车辆是协管员自己买的,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
买一部破车,喷城管执法车几个字,无牌照无证,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然后,协管员们便上路执法了。这是鄂州特色啊!
也许有人在导演这一切!!!
什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都被庸官们置之脑后。
令人痛心疾首啊!他们的丑行让全体城管队员蒙羞,让大部分好同志买单。

   但是,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人民制定的,是服务人民的,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将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大多数人赞同的法律就是良法,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限制违法人员的活动空间,剥夺他们的非法利益。否则,违法者得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当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必须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必须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非法利益受损,他们肯定觉得法律制度不好,当然要无理取闹了,见怪不怪啊!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炮灰而已。事业性单位马上面临改革,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转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否则,另当别论。

   好多事业性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随着《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一执法模式将休矣!原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只能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鄂州市城管局被鄂州公务员管理局忽悠了,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编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其机构依法设置、职能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硧定、编制依法核定;法律法规的援权情况是上位法和部门法作支撑,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人员编制有编办的文件规定;财政保障情况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所以,城管部门必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履行公职。比如:卫生监督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渔政执法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矿产安全执法部门......等都要纳入参公管理,这里不一一列举。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只有依法参公,城管人员执法才有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

   问题是城管执法为何经常遭遇暴力抗法,是城管不依法行政?是城管不文明执法?是城管体制不顺?是城管执法机制不完善?还是国家立法不作为?

  我们不妨来审视一下什么是城市管理?什么是城管执法?城管有什么行政权能?城管为什么要采取非常规措施来达到行政目的?

  城市管理是对城市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实行综合管理,并进行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优美的环境、一个优良的秩序、一个优质的服务、一个优化的管理。城市管理是生产力、是一门科学、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我们应该走出“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环境”的误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市,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落实了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同时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人员编制、实现职权法定;凡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都交由城管行政执法局实施,同时,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公安协同机制和法院行政庭联动机制,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常见这样的现象:“城管队员一声吼、违法违章人员先动手”,城管队员经常遭遇有关职能部门的传唤和讯问,正义的执法行为往往以民事纠纷事件处理;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锁、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丧失了城管执法的刚性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无法实施。奉法者强,就是说奉公守法者特别是执法者应该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城管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

  宣传教育在先,执法程序在先,对群众不理解的反复劝导,对群众的需求积极引导,对有条件解决困难的积极疏导,全国城管都在坚持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队员,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度提出城管执法期盼法律保障,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儿”。因此,不能说每出台一部法律就成立一支执法队伍去执法,这是违背《行政处罚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城管走综合执法道路势在必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消除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更是我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年17号文的决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典范,使民意得到了充分的诉求,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

  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消除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在城市管理领域就是要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国发【2002】17文明确规定城管队员由组织、人事、纪委、城管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城管队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为城市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服务;城管人员的素质通过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获得执法资格证书,其素质就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中国每个城市的城管队员都是经过公开招考的,都有行政执法证。城管执法的监督部门有:“政党监督、行政层级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各主管部门的督察队、政府法制办、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

  问题是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城管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没有法律保障,城管如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城管部门在整治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法建设、车辆抛洒、生活噪音、油烟扰民……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破坏了城市规划、阻碍了城市建设,使市政工程和产业园区及各项建设无法入驻,不利于环境保护和“两型”社会建设,影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重点区域虽经多次联合整治,但反弹严重,不能彻底根治,究其原因,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违章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未能集约使用,城管局、街办、社区、村组没有能力解决他们的创业和就业渠道,弱势群体无安身立命的载体,他们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给个人、社会、单位和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草根经济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缺失,城市功能不完善,导致草根经济无立锥之地。城管部门想疏导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划行归市、规范经营成为空谈。

  (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落实国办发〔2002〕17文件、国发〔2004〕10号文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没有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区、街办、乡镇没有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公安协同和法院联动也是空白,城管进乡镇、街办、社区、机关、学校、农村成为空谈,不能形成合力,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不能实施。

  (四)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琐、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五)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城管法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有少数新闻媒体未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城市管理和执法妖魔化。

  【如果不立法规范城管, 中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

  城管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消除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在城市管理领域就是要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要求的。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17文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正确的。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

  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

  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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