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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1-11-4 18: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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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SJ010-D0801-2010-034 文号:苏民区[2010]35号 生成日期:2010-11-17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各市、县(市)民政局:
为规范行政区划管理,针对媒体宣传和实际工作中出现的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不规范表述问题,近期民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严格使用规范提法,加强宣传,并将民政部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附件: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发〔1985 〕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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