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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部分保险公司办摩托车“交强险”违规搭售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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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12 2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弥勒印象 于 2011-11-12 20:04 编辑

鄂州部分保险公司办摩托车“交强险”违规搭售商业保险
发布时间: 2011-11-11 17:42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周星)连日来,鄂州市有车主反映当地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协会合作,在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强行搭售商业险种,并宣称不购买商业险种就不承保“交强险”,此事引发车主投诉。
  11月2日,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英山村金先生介绍,当日下午,他来到位于鄂州市城区武昌大道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办理摩托车“交强险”续保手续时,被人保公司鄂城营销部工作人员以手头事情多拒绝承保,并告之购买摩托车“交强险”必须到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集中办理。
  随即,他又赶到位于鄂州市城郊的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一楼办事大厅,在8号窗口摩托车承保处,一中年男性工作人员介绍购买摩托车“交强险”需缴纳220元费用,人保公司在现场有代办点,需要一个小时审核才能出保险单,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现场即可出保险单。该工作人员并告之人保公司与太平洋公司保费一致都是220元,两家公司可自由选择。
  因有急事要处理,他选择在太平洋公司购买摩托车“交强险”,并领到一份投保通知单。
  在位于鄂州市城南太平洋公司一楼大厅前台业务受理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购买摩托车“交强险”要缴纳220元的保费。当他提出摩托车“交强险”只缴纳120元,为什么要多收100元时,工作人员解释,100元属于驾驶员意外险,并表示只有购买驾驶员意外险这个商业险,才能办理摩托车“交强险”。无奈,他只有缴纳220元顺利办理摩托车“交强险”。
  金先生告诉笔者,驾驶员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在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时应该自由选择自愿购买,保险公司不应强行搭售。
  11月3日,笔者来到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一楼办事大厅。经查,8号窗口摩托车承保处男性工作人员系鄂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员工,是该协会在此设立的办事窗口,专门负责按照比例向保险公司发放投保通知单。当笔者问及摩托车“交强险”要缴纳220元的保费是不是保险协会规定时,该工作人员转身拒绝回答。
  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人保公司现场代办点工作人员向笔者坦承,人保公司摩托车“交强险” 一直都是按照220元的标准收取。笔者随后就此事来到人保公司,联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余波。余波在总经理办公室以开会为由,一直未与笔者见面。
  太平洋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摩托车“交强险”规定只收120元,至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收取220元的费用,是员工解释不当造成,公司将对前台服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鄂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熊学平介绍,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安置的摩托车承保点工作人员,是协会聘请的专职人员,负责按实名发放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通知单。该员工的言论纯属个人观点,跟协会没有关系。
  笔者就摩托车“交强险”事宜,拨打了鄂州市当地几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除安邦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外,人保等公司都明确表示摩托车“交强险”要收取220元的保费,并称这是“规定”。
  鄂州市保险行业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自律公约规定,从事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保或拖延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非法附加条件。若违反,将根据鄂州市保险行业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自律公约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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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1-11-13 09: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捞收入,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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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1-11-13 09: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段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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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1-13 09: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阴险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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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13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冰绿茶 的帖子

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保险公司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的搭售行为


目前,在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向消费者搭售其他保费高、保额低的保险品种,搭售的保险一般为第三者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如果不购买这些险种,保险公司则以“没有保险单”等理由,拒绝单独销售交强险。而一份交强险的保险费只有100元左右,搭售以后的保险费则高达400多元。

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和法规,都将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给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建议市工商部门立即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的搭售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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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13 10: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冰绿茶 的帖子

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保险公司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的搭售行为

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和法规,都将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给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建议市工商部门立即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的搭售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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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1-13 12: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乱纪,应查处!!!
看来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交警大队收了不少好处。
版主,且当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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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15 10: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个人观点:在摩托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此种做法虽不大符合法律规定但符合实情,属无奈之举。理由是,交强险只负责自身及自己车辆以外的理赔,且赔额有限。一旦发生自伤事故,毫无赔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交强险的医疗赔付最高额度只有1万,死亡赔偿只有11万左右,远远不及实际需赔付数额。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就是因为摩托车事故多发且大多无力赔付,各保险公司因摩托车交强险亏损过大而变相拒保,才由市综治委牵头,要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各保险公司承保汽车的份额比例,承保摩托车交强险。各地论坛中有不少反映摩托车撞人后无钱赔付甚至逃逸的帖子,试想,在当今这种情况下,还有比增加保额更好的办法吗?至于说交警得保险的好处,更是无从说起,因为保险公司从心里压根就不愿意为摩托车保险。以上属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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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2011-11-15 13: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
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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