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泰兴市的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向消费者搭售其他保费高、保额低的保险品种,搭售的保险一般为第三者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如果不购买这些险种,保险公司则以“没有保险单”等理由,拒绝单独销售交强险。而一份交强险的保险费只有100元左右,搭售以后的保险费则高达400多元。 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和法规,都将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给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建议市工商部门立即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的搭售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其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