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农夫三拳 于 2011-11-22 19:16 编辑
六、一、基础统计原始数据前后矛盾 2008年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8万吨,实际最高日供水14万吨,生产效率14/18=78%;
2009年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22万吨,实际最高日供水12万吨,生产效率12/22=54.5454% 2010年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22万吨,实际最高日供水13万吨,生产效率13/22=59.0909% 二、《监审报告》中从2008~2010年每年的产值4300万~4700万,其中“固定资产折旧”高达1000万,占总成本的25%。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密切注意这个“60%”出现了!要知道根据这一条款,生产效率“59%”和“61%”是冰火两重天啊! 小贴士:所谓“设备折旧”,就是当年我投资买了设备,现在要把买设备钱收回来。跟牌铺的“打缸子”一个概念 2009年和2010年生产效率没有突破60%,所以根据第十九条要套用公式,注意看公式中,分母变小了,设备核定折旧金额就变大了,也就是多“打缸子”。如果达到61%,那就不能套用公式,少“打缸子”了。、回到上面第一条,为什么说2008年的生产效率“78%”是一个错误呢?因为在物价局的《监审报告》中,前面的附表一《供给与销售基本情况调查表》中2008年的生产效率是78%,而后面的附表三里面2008年的设备折旧还是按照低于“60%”计算了,就是为了多“打缸子”!不能不说我们的物价局对我们的自来水公司太关爱了! 上述两问题答复:该问题属网民朋友对实际供水量理解有误,我们在核定玉泉公司每年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时,其中的实际供水量是当年实际日平均供水量,而不能以一个特定时点的数据作为审核依据,即不能以当年最高日供水量作为核定依据。则每年的实际供水量均低于设计供水量,其中: 实际日供水量 设计日供水量 生产能力利用率 2008年 9.9万吨 18万吨 9.9/18=55% 2009年 11.57万吨 22万吨 11.57/22=52.59% 2010年 12.72万吨 22万吨 12.72/22=57.82% 同时,该网民朋友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十九条中的公式理解有误。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按上述公式计算,则每年的折旧并不是100%全额计入成本的,08-10年市玉泉公司折旧分别按照91.67%、87.65%、96.36%计入成本。其中08-10年固定资产折旧分别审减286.18万元、333.25万元、401.42万元。 七、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属城市建设公用企业,担负着鄂州城区生活生产等方面的给水任务。主要经营项目有: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给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净水药剂,兼营销售水暖器材。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我们的疑问是:自来水公司一个企业,同样的一班人马,同样的一套设备,从事多项业务,为何其他业务不能单独核算而要把全部的人员工资、福利、巨额设备折旧、巨额管理费等全部放入供水成本里面去核算?从而强行得出亏损结论?换个角度讲,如果说“给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净水药剂,兼营销售水暖器材”不属于二十九条定义的“其他业务”,那为何鄂州市物价局对这部分的收入视而不见?
答复:此次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我们严格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项目核定,成本项目只包含制水环节(生产人员)、输配环节(加压站人员)、管理环节(各水厂管理人员)、销售环节(校表站、管线所、营销人员)等几大项,供水定价成本中并没有包含实行单独核算的安装公司以及其他业务成本。
鄂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