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荆门出租办 于 2011-11-24 15:16 编辑
针对网上反映的情况,市出租办要求鄂HT0921号出租车所在的中宇公司迅速展开了调查,在核实情况后,中宇公司和市出租办分别对当班驾驶员官X进行了严肃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中宇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鄂HT0921号出租车停运一天,当班驾驶员学习一天,并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当班驾驶员官X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2、市出租办按照《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无故不使用计价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了当班驾驶员官X罚款200元整的经济处罚,并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从业资格证》计10分的处罚。 市出租办要求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对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力度,组织学习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断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用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展现出租汽车客运城市窗口形象和文明使者形象。 在此,市出租办温馨提示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时,请记住出租车的公司名称、车牌号码,并留意副驾驶台服务监督卡上关于当班驾驶员的姓名、卡号等相关内容,下车时要求驾驶员提供乘车发票。若是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出租汽车投诉电话(2331723),投诉时请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事情经过、出租车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及驾驶员违章经营的证据,以便管理部门及时的展开调查处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荆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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