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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卖地为何“买”来与女儿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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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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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水王勋章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湖北省仙桃市

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1-11-27 09: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仙桃网(仙桃日报) 丈夫去世后,卖掉其遗留的房屋住宅用地,因未经作为共有人的5个女儿书面同意,被告到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女儿告到法院的母亲汤女士与买主签订的房屋住宅用地转让合同无效。
  
  2008年,汤女士在其丈夫去世后,将其在解放东路留下的50多平方米房屋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并于2009年以3万元的价格将其卖掉。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本身在汤培芝丈夫名下,按法律规定,汤女士丈夫去世后,应由汤女士与其5个女儿共同所有。
  
  今年6月20日,5个女儿将汤女士法庭,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合同无效纠纷案审理。经审定,汤女士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均未征得5个女儿的书面同意。因此,法院判定转让合同无效。
  
  女儿状告母亲,作为买主的赵女士有着自己的看法,“还不是因为钱。”
  
  2009年,赵女士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汤女士位于解放东路的房屋住宅用地,并签订了合同,准备用来建房子。由于经济困难,赵女士直到今年才开始上报办理房屋住宅土地使用权。
  
  让她欣喜的是,随着开发商的开发,今年6月份她拿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副本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这处50多平方米的房屋住宅用地将可以让她分得一套房子加一间地下室,以及4万多元现金,总值近60万元。
  
  而法院的判决让处于办理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停了下来,也让赵女士的欣喜化为乌有,“本来是道义上的赢官司,却是法律上的输官司。”赵女士忿忿不平地说到,“前年,3万元能买到50多平方米的房屋住宅用地,而现在却只能买到房子的一个角。” (记者瞿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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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新疆乌鲁木齐市 2011-11-27 11: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明”的汤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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