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勉诗稿》:
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仙法(87)刑二监字第8号 原审被告人余德贵,男,一九零七年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夏场乡夏场村人,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因背叛革命罪,被沔阳县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已执行。 现于德贵的妻子金兰英,儿子余功兴多次以原判事实不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再审。 经再审查明: 原审被告人余德贵一九二九年参加革命,一九三零年五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三二年随军北上。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两次混入我革命阵营,长征时即背叛革命,先后当过乡民代表、保长等伪职,一贯勾结土匪胡远华、恶霸胡时中危害地方,欺压人民等事实查无依据。原判认定余德贵一九四六年制造假和平一次,在杨场坑杀我革命同志五人的问题系伪沔阳县县长肖赞何所为。抗战时期,勾结吴坤山等人拖走我枪支二十五支至国民党反动派,实系沔阳中心县委派吴坤山(中突人员)为掩护我方部队行动带枪十余支。并无拖枪投敌行为,且与余德贵无关。原判还认定余德贵强奸妇女二名、奸淫幼女二名,二名幼女因奸而死:敲诈别可扬等三人光洋、马玉洞的小麦等事实查无实据。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失实,决定撤销原判,对余德贵宣告无罪。 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员:刘文俊 审判员:唐灯明 代理审判员:袁金洲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建斌 (仙桃市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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