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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把教育局长告上法庭6--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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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1-12-22 2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辑续:实施优质教育,启蒙莘莘学子。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龚慧上诉” 后,慧子(前化名,实名龚慧)不服,于2011年7月20日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9月16日,刘光(前化名,实名刘光瑾)迫于上级压力,如梦初醒,安排党办杨主任通知人事副局长、纪检书记、信访主任与实验小学正副校长查阅档案证据后,由实验小学签署了《关于龚慧上访问题的协商意见》:“龚慧1999年9月起在实验小学工作;2005年1月起以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由学校按政策规定补齐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14日社保费单位代缴部分;补发被扣菜篮子补贴工资;安排龚慧上岗执教”(见证据照片)。龚慧暗下决心:一定加倍努力工作,珍惜曙光初现, 来之不易的圆梦机会, 以优质教育回馈莘莘学子,报答社会;同时,以忐忑不安的心情焦急地期待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判。
第七辑: 天平倾斜, 一份伪证击败百份铁证; 法官枉法, 三级法院裁成一桩冤案!
2011年11月30日, 龚慧不幸收到了湖北省高级法院鄂民申字(2011) 第1066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又完全采信了刘光瑾代理人用盖教育局公章的《答辩状》这个打遍三级法院唯一的伪证击败了龚慧105份证据链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驳回龚慧再审申请”。
龚慧代理人(父亲龚先华)见证了省高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审判过程,还原真相,警示来者。(为便于读者分辨阅读,用条目方式展示):
一、本案审判程序违法。
1、2011年10月27日上午9:15,自称实习生的代理审判员赵莉丽独任开庭审理。龚父要求提取向京山县和荆门市两级法院提举的102份证据和庭审材料,赵称“不提取可先审理”。(后证实《裁定书》没有采信经过原审法庭质证认可的102份证据)。
2、龚慧当庭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赵未打收条回执。2011年11月9日,龚父在省高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候一天,打多次电话赵不接,大厅专职传话员打电话赵也不接,大厅邢庭长电话传本案法庭其他法官也无人接待。龚父只得将三份证据再复印后在武昌火车站邮局挂号寄给民二庭武庭长转赵莉丽,并请求签回执。两天后赵接电话称“如执意要回执就退回新证据”。
3、2011年10月27日上午11时庭审草草结束时,赵指令龚慧父女提前离开法庭,称:“要与教育局和实验小学代理人何律师协商本案解决办法”!
4、书记员王道斌庭审记录时少记或不记申请人的辩护辞,用“曹操给韩遂写《模糊信》迷惑马超”的手法,用多处打勾打叉,且字迹难辩认的手写草稿指令申请人签字。
5、合议庭审判长彭晓辉及审判员陈继良没参加庭审,以庭审手写草稿记录为依据同意下裁定书,不辨真相枉法裁判。
6、法官庭审未着法官服,审后赵莉丽自称是实习生;如果代理审判员陈继良也是实习生,那审判长彭晓辉一人构不成合议庭,且彭晓辉、陈继良未参加庭审。
二、本案法官伙同被申请人偷换概念,颠倒是非;隐匿申请人全部证据内容。
京教发200728号文件原文:“清退范围对象:与用人学校(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且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在岗的临时代课教师”
1、教育局代理人何律师将上述文字意思当庭辩解为:“只要是在上述十个月内在岗,且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无论合同是何时签订,是否到期,都是临时代课教师被清退对象,是教育局代表政府进行教育改革。”这是被申请人把“文不对题,概念混乱”的文件用违法方式实施!本案法官也认同把践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教育局文件(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等同于京山县政府政策!
2、被申请人《答辩状》称“清退龚慧是200728号文件依据京政办发200336号文件精神制订的政策,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事实真相恰恰相反,200336号文件是依据国务院200235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20031号文件制定,保障正取师范毕业生竞聘上岗,龚慧因此成为合同制职工教师的政策依据!省高法1066号《裁定书》不敢写200336号文件是清退龚慧的政策依据!教育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决不能代表县政府的政策!不能!!
3、龚慧当年招聘为合同制职工教师后,经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参加了事业职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享受了职工菜篮子补贴和县财政差额拨款工资;与单位建立了长期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和聘书有教育局人事股盖的公章并存档备案),《裁定书》对上述证据隐匿不提。
4龚慧2011年10月27日当庭举证《关于龚慧上访问题的协商意见》:“实验小学承认龚慧2005年起参加事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并由学校补齐龚慧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14日社保费单位代缴部分;补发被扣菜篮子补贴工资;安排龚慧上岗执教”。但是,《裁定书》只提上述《协商意见》题目, 隐匿其内容,为枉法裁判“龚慧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不属于被清退的对象”清除了障碍!用心何其“良苦”也!
5、被申请人没有提举任何合同制职工被清退的证据,全县具备合同制职工身份的人有203名(本校原5人后又增加3人)没有第二人被强迫清退下岗。本案系个例,
根本不存在“涉及面广”!《裁定书》 把应当由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个案推回了京山县政府!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作借口,掩盖“不作为”!
6、省高法裁定书是抄袭荆门市中院本案裁定书内容;京山县法院也是依据荆门市中院民事庭批示下的裁定书。
三、法官有不法嫌疑,枉法裁定给申请人沉重打击!
由于《裁定书》撑腰,刘光瑾局长不批准实验小学实施《关于龚慧上访问题的协商意见》内容,龚慧“义务劳动” 至今。刘局长曾经当众炫耀并训诫龚慧母亲(本校高级教师):“你们到法院告状,我不怕打官司,我花的是公家的钱”!
局长花钱,打官司势如破竹;
教师蒙冤,靠法律水中捞月!
第八辑:山丛水复疑无路,步履艰难寻公道。
2011年12月21日,龚慧父亲怀着悲愤的心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和立案大厅展示了“冤” 字布标,并请求高级法院监察室受理龚慧《举报申诉书》。总值班李法官(政策研究室成员)认真阅读了《裁定书》和龚慧的《举报申诉书》,认为“本案特殊”:电话召来了本案主审赵莉丽。
龚父:“赵法官:你为什么不提审荆门市中级法院本案证据材料?我们新提交的证据内容也不采信?”
赵答:“荆门市中级法院材料不提也可审理,你们的新证据我备了案。”
龚父:“彭晓辉、陈继良没参加庭审,书记员王道斌手写草稿字迹难识多处涂改,为什么不用电脑打正后让我们签字?”
赵答:“我叫其他审判员看过你们的新证据;当时的书记员是谁我忘记了,我也不知本案是不是王道斌记录的。”
龚父:“龚慧105份经过庭审质证认可的证据是证据链,新证据也巳经证明龚慧不是被清退的对象,你为什么黑良心写“龚慧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不属于被清退对象”
这句裁定语?因为这句裁定语,刘光瑾局长不准实验小学落实《关于龚慧上访问题的协商意见》内容,龚慧‘义务劳动’至今,你害苦了龚慧!”
赵答:“裁判前我征求过其他法官的意见,并且给龚慧留了‘由政府解决’的后路,你们不能把政府出现的问题交到法院来,不能欺负法院”!
龚父:“法院受理再审申诉案是国家给公民法律救助的最后一线希望,你无权剥夺!刘光瑾在京山公开炫耀打官司花了公家的钱,被申请人给你什么好处?你公然枉法裁判?”
赵眼神游离,满脸涨得通红,用结巴的普通话回答:“你,你可凭事实证据向监察室举报。”
龚父:“小赵,你还这么年轻,我不想因此毁了你的前途,我不愿扩大事态,只希望你采取补救措施,把法院领导找来解决龚慧的问题。”
赵答:“法院已下裁定书,我已无能为力。”
立案大厅众多法官法警、外地上诉人员和大厅摄像头见证了两人的对话。
大厅法官和门卫法警向龚父指示了举报箱位置和监察室电话及检察官姓名,龚慧父女再次走上讨寻公道的艰难历程……
龚慧即使“义务劳动” 持续,也必定尽职尽责、努力教书,做学生欢迎,家长校长放心的教师。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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