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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客运集团安捷客运有限公司“563元将省油大王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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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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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1-12-24 09: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好说的,卷铺盖走人,既然是省油大王,外面精彩的世界求聘的成六堆,何必呕这个傻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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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1-12-22 21: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紫电青霜 于 2011-12-22 21:37 编辑

孝感客运集团安捷客运有限公司“563元将省油大王扫地出门
文章来自:【荆楚网-东湖社区】http://bbs.cnhubei.com,本文地址:http://bbs.cnhubei.com/forum.php?mod=post&action=edit&fid=108&tid=2491651&pid=23852319&page=1
一纸《仲裁裁决书》曝光孝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首席仲裁员詹保庆等的无法无天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1)9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中国人不值钱,劳动者更不值钱: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述公民的劳动权利是《宪法》给赋的。它和公民的生命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
    《驾驶员制度》第四条:“当班前一天确认第二天班次及发班时间。确认过程中,由本人进行。如委人确认,出现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上述条文,规定了“问班”(确认),是驾驶员一天工作流程中的前奏曲;同时规定了“问班”,必须本人亲自进行,但不排除委托他人“问班”;最后强调:“出现问题,均由本人负责”。至于“罚则”,条文中没有言及,更没有规定:“不‘问班’罚款、不准上班”!
    《裁决书》“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申请人没有按规定‘问班’。9月11日,被申请人公司周凯主任,因申请人前日没有问班,对其进行责问并罚款(砍去‘不准上班’),后双方引起争执,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办公桌掀翻,导致矛盾激化。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岗处理此事,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末果。2011年10月10日申请人诉至本委。”——睁着眼睛瞎话——一派胡言!
客观事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案事故的现场少则十来人。是此,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如果被申请人的周主任没有当众宣布:“不准上班”,申请人愿意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可《裁决书》竟敢把“不准上班”四字吞掉,不知是何原因?
退一万步说,周凯主任只“责问”并“罚款”。那么,申请人没有“问班”,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危害和影响,“罚款”又从何“罚”起?不错,申请人在“争执”中掀翻了被申请人的办公桌,这难道是导致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侵权”和“掀桌”谁重?谁轻?《裁决书》:“责令申请人停岗检查”、“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末果”,这两句话不知从何而来?请《裁决书》举证!
     《裁决书》本委认为:“2011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停岗检查,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以之,让申请人“坐以待毙”!其《孙子兵法》中:“拔人之城而非攻也”用得多么好啊!
     申请人是劳动者,凭借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养家糊口。2011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被申请人停止申请人劳动,其时间之长,前无古人。如果申请人生于旧社会,“两脚忙忙走难糊身与口”,原告的家人不冻饿街头才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是此,申请人没有斗胆,在合同存续期内应聘其他用人单位;其他用人单位也不敢招用申请人。俗话说:“人不能被尿尿死”。于是申请人横下一条心,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扛在肩上,于2011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争议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第四章第1条白纸黑字:“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乙方安全和健康”。前文已述,被申请人侵权时日已达29天之久。若非申请人“横下一条心”,等待申请人的:则是一条无限延长的“停岗检查”的“不归路”;和一张携老扶幼奔波在幽冥地府拜见马克思的“归宿图”。申请人的一“路”一“图”,何有“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和健康”可言?
     综上,申请人2011年10月10日的行为,是“逼上梁山”的行为;更是“生”与“死”最后一搏的行为。其行为,堪为《争议解释》第十五条中“迫使”的写照,和其第(一)项中“情形”的缩影。然《裁决书》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停岗检查”,所以“本委决定,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期间停职待岗生活费563元”。从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10日起解除”(注:凡文中用上引号的黑体字,均为《裁决书》原文,而无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试问:申请人是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告有何岗可待?何职可停?
     “563元”,以其实用价值而言,不够被申请人2011年10月25日中午的一桌表心意的“酒席钱”。然它可以把一个“干了五年”、“年年评为先进工作者”、“年年为被申请人省油20000来元”、“人称省油大王”,“新荣线路拓荒者和创始人”的劳动者,扫地出门,打发得干干净净。其威力之大,可谓“四面拨千斤”、“沸法无边”者矣!无怪西方国家说:“中国人不值钱!劳动者更不值钱”!
     二、奇特的“风险安全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仟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决书》:“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交纳了20000元的风险安全金”。
    二者对照,《裁决书》把“收取”二字篡改为“交纳”。申请人“交纳”之意:被申请人取的20000元财物是申请人主动、自觉奉献的行为。其行为,深蕴着“却之不恭”韵味!尤为可敬者,《裁决书》把其命名:“风险安全金”——高矣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说明了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除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外,其致人伤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基于劳动者无“风险”,强调: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了违者处罚的标准。
     “风险安全金”,一语道的:它是转嫁雇主“风险”,抵毁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无过错原则”、对抗《侵权法》的规定、扶强凌弱,怂恿用人单位“乱收”、“乱派”的一口利剑。它,比“干将”、“莫邪”更为锋利!但申请人无法面睹尊颜。为了一睹为快,研讨其名字的由来,探究“风险”修饰“安全金”的源底。故,特恳请《裁决书》不吝雅教,赐示为感!
     三、不近人情,缺少人性
     《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说明》(仲裁期被申请人提交的):2011年8月12日,孝客公司司机袁立驾车出站时发生了纠纷。17日,武汉新荣站一行三人,前往孝客公司,进行三方沟通,达成共识:武汉新荣站赔偿医药费300元,当面致歉;赔偿权利人表示:不要“补偿”。三方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情况说明》,说明了申请人是在从事雇主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伤害的。所以申请人依法向第三人请求支付:医疗费、赔礼道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医期间的九天误工费;不遵医嘱休息一个月;不要“补偿费”,是符合法律规定,近乎人情的!然《裁决书》本委认为:“2011年8月9日至8月17日期间,由于申请人与他人打架导致误工,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误工费”。不近人情!没有人性!
     以《裁决书》的逻辑,“打架”=“纠纷”;从事非雇主授命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和劳物的区别:一个有“情”一个无“情”。申请人撇开“赔偿”二字,基于被申请人是受益方,基于申请人昨日的勤勤恳恳,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080元。这,于法、于理、于情是说得出乎通得过的!然《裁决书》:由于申请人跟人打架导致误工,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误工费”。实令人不可思议:《裁决书》的制作者是不是人?
       综上所述,《裁决书》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近人情”的一纸《裁决书》。现将之公诸于世,让广大网友针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栾文明     
                                                                   电话:1399588461      
                                                                                                                                      二0一一年十二月22日
文章来自:【荆楚网-东湖社区】http://bbs.cnhubei.com,本文地址:http://bbs.cnhubei.com/thread-24915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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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1-12-31 1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么省油人家就不好卖油了 相关人也没的捞了 你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好处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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