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2008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属于此次集中清理拆除对象(2008年8月1日前存在的违法建筑按《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冶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具体范围:南起金井路,北至大棋路,东起宝山路,西至城西路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三)严重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四)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将临时性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的; 三、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应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违法建筑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违法建筑所有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组织、策划、鼓动、唆使实施暴力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拆违工作的,一律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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