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齐同兴 通讯员长红)针对系统内存在的“不上班、不履职、不担责”的不良倾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明确三条具体措施,狠抓工作作风,严肃上班纪律。 严格请销假制度。民警或职工因事(病)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大队、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支队主要领导批准;因病请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未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机关科室负责人为该单位落实考勤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民警《工作日志》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凡未对所属全体人员进行考勤的单位,停发当月工资及津贴,同时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严格奖惩制度。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扣除津贴30元;因事(病)假未上班的,扣除假期加班和伙食津贴;旷工的,扣除旷工期间加班和伙食补贴,同时扣除旷工期间两倍工资;扣除费用由各单位用于奖励先进民警或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民警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申报辞退处理;职工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民警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申报辞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