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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委县政府发布《罗田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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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2-15 14: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办文[2012]22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罗田经济开发区,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罗田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罗田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罗田县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本着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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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2-15 14: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决定不力,导致政令不畅,贻误工作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要求落实的工作及交办的事项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弄虚作假的;

    (四)在省市检查、全县年终综合考核、重点工作评议中处于末位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防范安全事故时,措施不得力,瞒报、谎报、迟报情况,推卸责任,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群众反映或投诉的问题,不认真办理,解决不及时或应付了事,影响社会稳定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组织、参与、煽动、纵容群众违法违规信访的;

    (八)对出现网络舆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工作中,部署不当,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的;

    (十一)不按规定开展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十二)执法行为不公正,滥用自由裁量处罚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责任不明晰、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干扰项目建设和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损害投资商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向单位或企业“吃、 卡、要、报”的;

    (十六)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不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不经同意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

    (十七)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按时上下班、擅离职守,上班时间钓鱼、打麻将扑克、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十八)在公务活动中,对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或索要礼品礼金的;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二十)私驾公车、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及其它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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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2-15 14: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一)违反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二十二)不接受岗位调整、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违反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公章使用、安全保密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三)乡镇干部工作日不按规定在乡镇住宿,违规"走读"的;

    (二十四)领导班子不团结,拉帮结派,相互诋毁,闹无原则纠纷的,战斗力不强,内部管理混乱,有不良社会反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五)公开发布虚假信息,攻击、诬陷或诽谤他人的;

    (二十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实施问责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对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被县治庸办问责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问责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县治庸办问责处理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庸懒散软”作风没有得到根本好转,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现的工作作风问题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法执纪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个人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个人在考核中应当被评为不称职等次。被县治庸办进行三次问责的或有三起以上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县治庸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问责的,县治庸办依照本办法向其上级组织发出书面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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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2-15 14: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由县治庸办直接调查核实或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政务督查室)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县委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或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时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明查暗访发现的;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县治庸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申辩理由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决定调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县治庸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县治庸办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需要调查的由县治庸办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问责应制发建议书或决定书。建议书或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单位或个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报县委审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依照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列入治庸问责的事项由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政务督查室书面移送县治庸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直接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治庸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罗田县委办公室        2012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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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四川省绵阳市 2012-2-16 08: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是喊口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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