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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关注家乡发展 于 2012-2-18 17:42 编辑
荆门新闻网讯(荆门日报通讯员荆检宣)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荆门市城区路灯管理局原局长沈忠斌、副局长张孝军受贿一案,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沈忠斌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张孝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2007年至2010年,沈忠斌、张孝军在分别担任荆门市城区路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先后套取路灯工程建设资金共计495.9388万元予以侵吞,其中沈忠斌分得248万元,张孝军分得247.9388万元;沈忠斌个人套取路灯建设资金10.87335万元予以侵吞,张孝军个人套取路灯建设资金1.9万元予以侵吞。
判决后,沈忠斌、张孝军表示服从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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