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掇刀工商 于 2012-4-5 18:02 编辑
掇刀工商分局对《掇刀工商竭泽而渔,个体业主苦不堪言》一帖做如下回复: 一、该贴中引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来证明6000至10000元的罚款超出法律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对网吧的监管和处罚适用的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因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对《个体工商户条例》而言属于特别法,特别法应优于一般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网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就是说网吧转让的受让方必须依法重新办齐相关手续才能开业,否则就构成无照从事网吧经营。若如帖中业主所说已经取得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只能说是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向工商部门说明情况,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网吧违法经营的危害巨大,教训沉重,有目共睹。近年来,国家对网吧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工商部门唯有严格依法监管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和广大网吧经营业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公共安全。请网吧经营者、广大网友和群众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工作。 四、掇刀工商分局一贯坚持“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良性发展。真诚欢迎社会大众对我们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监督和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724-6040315。电子信箱:ddgs315@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