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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山4,30

[特别关注] 生存在危险边缘的粮食职工,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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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16 07: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到了掇刀粮局改革方案。国企员工20~40的辛劳奉献却21960元给扫地出门了。令人心寒啊!有谁知国企改革政策拯救苦难的工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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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16 07: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dyuk 的帖子

你饱汉不知饿汉饥!你有吃有住有工资就别拿穷工人开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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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21 09: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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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还必须承认他们把自己的青壮年贡献给了国家,国家是欠他们帐的,国家的改革目的没有错,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是用权力优势单方面终止了与他们的“合同”,是国家违约!因此对他们出台特殊政策予以关照不是单纯的怜悯他们,而是国家必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和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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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18 15: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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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18 17: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粮食系统职工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国家粮食多了,粮食贩子多了,就冷落粮食系统职工,实在不妥!若如发生粮食危机,国家粮食安全出现问题,该怎办?若如粮食系统的职工都不收粮食了,让粮库空在那里,领导心中可要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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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19 15: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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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强制放假不发工资?
回答:《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4期64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有明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者同意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强制放假,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即使放假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一分钱工资也没有,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劳动者明确拒绝‘放假’ ,而要求工作,用人单位仍应以原工资标准支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义务是完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的,劳动者不应承担经济损失。如果劳动者同意‘放假’ ,则有双方原因,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故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即900*80%=7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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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2-5-19 15: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云得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个单位首先得还能存在,二是这个单位经济条件没有发生问题。否则,连个主体都没有了,找谁去呢?还有,企业的事,都是独立法人。自己负责的。估计再过一段时间,连哭都找不着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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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20 06: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改制越早越好,与其呆在一个濒临绝境的企业,不如早点转变观念,另找出路.
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该积极想办法为职工争取优惠政策,帮助职工转变观念,学习技能,适应社会.
抱怨,对抗只能坏了心情,正确对待,积极行动才是上策.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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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20 07: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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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5-20 1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该积极想办法为职工争取优惠政策,据说有省政府文件2000年66号规定,~~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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