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高广友一案岂能由“黑手”一手遮天!
新闻来源:网络舆情传播 作者:正义之剑
辽宁省本溪市小包头高广友因在讨债中得罪本溪市旅游局官员,被本溪市旅游局举报犯罪,至今身陷囹圄。而本溪市相关部门将错就错,在连高广友是否是党 身份都没查清楚的情况下,指控其多项犯罪。
一个普通的小包头就这样包装成了一个大贪官。然而,这样的案件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吗?!
小包头找旅游局讨债惹来牢狱之灾
现年55岁的高广友原系本溪县小市镇久才峪村一村民。1986年,29岁的高广友到本溪县小市镇建筑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四年后,高广友又担任本溪县第一建筑公司经理。
1993年,本溪市水洞管委会(本溪市旅游局前身)想成立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看上了高广友。
和本溪市旅游局有过一段“蜜月期”合作后,双方因为债务问题对簿公堂。
2000年,水洞房产公司将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水洞宾馆、本溪市水洞风景管理处、本溪市温泉寺风景区管理处、本溪水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培训中心等相关单位起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追讨上述单位拖欠该公司垫付的数百万元建筑工程款。
2000年10月2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述相关被告总计支付给原告38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2002年,水洞房产公司又将本溪市建委下属的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起诉至本溪中级法院,追讨被拖欠的500余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水洞房产公司胜诉。
案件胜诉了,执行起来却异常艰难。胜诉后的8年间,欠款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2008年12月1日,高广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辽宁省高级法院受理后指令丹东市中级法院执行此案。之后,本溪市建委等部门的欠款陆续被执行到位,而本溪市旅游局的欠款却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为了追讨工程款,高广友三番五次来到本溪市旅游局讨要,该局领导对他的讨债行为十分反感,后举报高广友涉嫌犯罪。
举报立案速度之快疑似事先策划
2010年8月22日,星期日。本已经放假的本溪市旅游局领导却放弃休假,加班书写一个小包头涉嫌犯罪的“罪状”。
当天,一封带有本溪市旅游局红头函件并加盖本溪市旅游局公章的举报信于送到了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本溪市纪检委有成立了8.22专案组。一个这样的案件为什么能在当天举报、当天立案、当天成立专案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令人匪夷所思。而知情人士透露,这一切都是少数人员事先商量策划的。
2010年8月28日,刚从内蒙海拉尔回到本溪的高广友被本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本溪市纪委成立专案组,与本溪市公安局开始对高广友展开调查。
2010年9月20日,高广友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5月5日,在专案组的交办下,本溪市地税局对高广友所在公司涉嫌逃税的行为展开调查。
2011年9月30日,本溪市检察院以高广友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逃税罪,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不久,本溪市检察院又补充起诉,称高广友另被查出有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案卷中,经侦支队录询问笔录的是本溪市旅游局的监察室主任哈长军,当媒体记者找哈长军了解情况时。哈长军称,他说没有举报高广友,也不认识高广友。
哈长军在电话中回忆说:“我即使去了也是领导带我去的!”
小纸条指挥“审案”庭审一波三折
2012年2月2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律师出庭,对高广友涉嫌犯“逃税、失职、贪污、挪用”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告知只允许15人旁听,律师按约提前从北京赶至本溪,2月27日下午3点,中院突然通知延期开庭,询问原因,中院答复:“听上面的”。
3月28日,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这次告知只允许10人旁听,就在当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接到一张纸条,然后马上宣布:“休庭,择日开庭”,问其原因,中院没有回复。
4月20日,本溪市中级法院才恢复对高广友案件进行第二次庭审。但只限制10名亲友旁听。
辩护律师曹树昌认为,既然是公开开庭,又没涉及个人隐私和保密内容,法院限制群众旁听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
一起简单的审判,就这样一波三折。
律师认为:四项罪名均不成立
本溪市检察院称,高广友涉嫌“逃税、失职、贪污、挪用”四项犯罪。
本溪市检察院指控,高广友在任本溪天信房产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公司共计逃避纳税款383万余元。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高广友拒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第二项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事实是,高广友在担任水洞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1999年和2000年度未到本溪市工商局申报企业年检,致使该公司在2002年4月1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之后的补充起诉书中,本溪市检察院又指控,高广友利用职务便利,先后贪污了工程款、房屋租金、维修费等各项公款857万余元。同时,2002年4月至2004年5月,高广友利用其管理水洞房产公司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将水洞房产公司所有88万余元资金转入到其个人投资的本溪天信房产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截止案发未归还。
针对检方的指控,高广友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则一一作出辩驳,并当庭提出无罪辩护。
曹树昌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高广友涉嫌的四项罪名均不成立。
关于逃税罪的指控 2011年9月30日的起诉书还认定,高广友犯有“逃税罪”。但是证据显示,高广友明确向税务机关表示,如果欠税愿意全部补缴、接受处罚,“逃税罪”依法不能认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关于高广友经营的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缴纳相关税款,并且“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高广友拒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因此构成逃税罪的认定不客观、甚至是不讲道理的。分析如下:
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表明:
(1)税务局的稽查是在“专案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并提供会计、销售等相关资料”情况下进行的(税卷3-P6《税务检查(稽查)报告》),存在资料是否齐全的问题,我们在此仅提出质疑。
(2)高广友明确向税务机关表示“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都是因为我不懂。如果欠缴国家的税款我愿意全部补交,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卷3-P24、税务案件当事人(高广友)自述材料(高广友 2011、5、14)】此材料是被告人高广友自己亲笔书写,是高广友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由于高广友当时身陷囹圄,要求办案人员带其出去办理相关税务事宜、要求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均未被同意,而其会见律师的权利又被非法剥夺,从而导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补缴税款、接受处罚。辩护人于2011年12月13日以及以后在看守所会见高广友时,他一直明确表示:如果真的欠税就要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在今天的法庭上其也一再做此表示。因此,客观认定的话,高广友绝不是“拒不缴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2、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起诉书指控:“……高广友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在1999年和2000年度未到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企业年检,导致该公司在2002年4月10日被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此项指控,辩护人只想提出三个问题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1、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国有资金对该公司没有一分钱的真实投入,如何看待该“国有公司”?该公司是一个违法公司,被吊销是理所应当的。
2、李再艳曾经到工商部门登记年检被拒绝,如何看待公司管理人员的过错?
3、该公司被吊销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前面辩护人已经指出,该公司的存在具有违法性,被吊销是理所应当的,相反不吊销就是错误的。尽管如此,庭审质证的卷宗材料还有如下显示:
(1)根据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公告,当年,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本钢集团实业公司等有1806户。如此众多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都是没有申报企业年检,是否真实?是否有1800多个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
(2)根据本溪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丹东法院异地执行原水洞温泉开发公司债权有关问题一案的审查意见》(贪挪11-P34)表明,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真实原因是“(本溪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存续期间,以其全部股权与旅游局所属企业组成了本溪水洞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国家清理集团公司,本溪水洞建设(集团)公司因规模未达标被清理”。这一《审查意见》合乎情理地说明了为什么当年有1800多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合议庭合议时应予客观认定。
律师指出本案存在三大问题
1、起诉不够严肃。
(1)关于被告人身份的认定问题(是不是中共党员?)。在看守所会见高广友时,其质问我,“我从来没有入党,怎么关看守所还把我关成中共党员了呢?”我真是哭笑不得。我们姑且认为这只是一个失误,但是在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出现这样的失误是实在不应该的,此事如果传扬出去,将是一个大大的笑话。
(2)关于是谁承建了本溪水洞宾馆工程的问题。起诉书认定“1993年3月,国有公司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承建了本溪水洞宾馆工程。”,此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贪挪6-P81)十分明确,甲方:本溪水洞温泉旅游管理委员会;乙方:本溪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如果其他问题控辩双方有意见分歧的话,在此问题上不应该有意见分歧。原始书证清楚地证明,水洞宾馆工程是本溪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起诉书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此同样表明起诉不够严谨。
2、证据的收集存在明显问题,有欲加之罪之嫌疑。
(1)确凿证据证明证人姚春华、王利敏是在说谎话、做假证。她们为什么说谎、为什么会同时说谎、并且在多个细节上说谎说得一致?一个人记忆错误,不足为怪;两个人对一个问题记忆错误也可以理解。但是,两个人对多个细节同时记忆错误并说的如此一致就是不可原谅的了。这是数学中的小概率事件,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的。但却发生在我们的这个案子中,此情节应当引起我们法庭的重视。
(2)为什么会出现极为简单、不可原谅的错误?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水洞宾馆玻璃的实测数据,与本溪水洞宾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数据相差甚远,《司法鉴定报告》的数据比实际少的太多,其错误率高达46.8%。此项鉴定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认真测量、相加,连小学生都可以做到,而我们的“鉴定人员”却犯下此等低级的错误,让人不得不怀疑有人对被告人高广友欲加之罪。
(3)为什么高广友提出建筑标高问题而办案人员不去组织实测?网格图的标高真实与否是证实是否有人虚报了大型土石方的工程量的重要证据。如此重要的问题即使高广友不提出,办案人员也应当去实地测量。如此办案是极不负责任的,同样表明有人对高广友欲加之罪。
3、关于违法阻止律师会见问题。
被告人高广友是2010年8月29日(按照高广友自己的说法是8月28日)失去人身自由的。直至2011年12月13日,时隔1年4个月律师方获准会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本案早已起诉至法院(2011年9月30日),非法阻止律师会见的时间如此之长、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情况,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我在申请会见的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均告诉我要帮我请示、协调,但最后都是很客气地说“现在还不行”、“还得再等等”。
本案存在上述这么多的问题,使我不得不猜想本案被一只“黑手”,并且是一只不很高明的“黑手”操控着,此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法院、及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迅速斩断“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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