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地区”一级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实体型政府”,其工作重心逐渐转向城市发展和市政建设;“县”一级过去是融行政、财政、议事、决策、司法于一体功能完备的强势政府,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双重衙门体制”;“乡镇”一级长期处于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效率低的被动施政状态,已经陷入了“有政无财、人多无事做”的尴尬局面;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又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基本处于一种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状态,致使其在代理国家利益与行使农民自治权利方面的功能不断弱化、虚化、甚至异化。
下一步,我国将加快推进以上层建筑领域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但其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行政主体的“观念转变”(即如何处理好“官本位”与“民本位”、“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和“集团利益调整”(即如何处理好政党与政府、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查处和整治发生在农村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最为恶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为严重的腐败案件,逐步扭转和改善县域政治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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