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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冶金 于 2012-7-3 11:07 编辑
25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给予悔改机会。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乱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
体罚之恶,人尽皆知。多年前,教育部就下发了《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但体罚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体罚不仅伤害学生,严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权,也影响教师声誉,甚至引发家长逼教师下跪道歉、侮辱伤害杀害教师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体罚是一种惩戒,但并非惩戒的唯一方法,不能把这种极端错误的惩戒方式当成惩戒本身。如果这样,又会陷入另一个误区,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教师正当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在如此语境下,许多教师陷入了迷茫,在教育过程中左右为难,力度轻了没效果,力度重了会带来麻烦,结果导致不少老师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教育并非万能,学生犯错误是正常现象,关键是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错误。学生犯了错误,体罚学生绝对是不允许的,但可以惩戒。特别是对那些顽皮的学生,单靠口头说服难见效,通过一定的惩戒措施,可以让他更好地改正错误。
在杜绝体罚的同时应赋予学校和教师合法的惩戒权,细化相关条款,做到既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又不伤害学生和教师,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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