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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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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骄阳似火,最高温均超过35℃。记者昨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发放高温津贴。如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据了解,根据以往卫生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同时,按照人社部《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安监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若没领到高温津贴,可拨打电话12333举报。(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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