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物价局,地址:金虾路16号,电话/传真:0724-2360100,Email:jmwjj@jingmen.gov.cn。 -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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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7-17 0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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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hao9hao9”反映转供电
价格问题的回复
7月15日,网民“hao9hao9”在东湖社区荆门论坛反映荆门城区部分小区的转供电价格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转供电形成的原因
2010年2月10日之前,由于我省没有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供电等部门也没有政策规定硬性要求住宅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时实行分户报装,由供电部门抄表到户,所以,一些住宅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成本,在建设之初,只是按一块总表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没有进行分户报装,小区供电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小区当时所需容量及负荷要求来安装建设。根据规定,按照产权划分,供电部门按总表计量和收取电费,小区内供电设施运行所形成的线损、变损由小区业主承担。这部分小区的电费一般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代收,这样就形成了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在国家规定电价的基础上还要加收线损、变损费用,因而就造成了用同样的电量,用转供电的小区居民实际所承担的电费支出要高于国家规定的电费标准。
同时,据我们了解,小区转供电问题不仅仅在荆门存在,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物价部门在加强小区转供电价格管理上所做的工作
物价部门对小区转供电价格的管理工作是重视的,近几年来,物价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2005年,就转供电价格问题专题向省物价局进行了请示,省物价局回复:单位、小区供电发生的线变损,按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2008年,学习省内部分市作法,与房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将线损、变损向小区业主公示,实行公平分摊,接受业主监督; 2010年,会同房管部门对城区转供电价格问题进行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出台相关政策。2010年2月9日,省物价局出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标准,并要求新建住宅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这样,以后的新建住宅小区就不会再使用转供电。
三、关于是否实行阶梯电价的问题
2012年7月1日,我省试行的阶梯电价方案明确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注:指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下同)的合表居民用户(注:转供电用户属合表用户,下同),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每度提高2.2分。即,如果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到供电部门购电,则物业管理公司购电价格每度将上调2.2分。
四、关于规范小区转供电价格问题
小区转供电价格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分摊线损、变损的问题,但由于各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情况和管理水平各不相同,线损、变损差别较大,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由于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和省,目前国家和省也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因此,当前彻底解决小区转供电的办法是向供电部门申请实行户表改造,由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今年7月1日,我省试行阶梯电价方案,已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 “一户一表”的改造。随着国家这一政策的落实,小区转供电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同时,对暂未改造仍实行转供电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小区供电设施管理,定期公示小区线损、变损,实行公开、公平负担,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加强物业收费管理的问题
物价部门将高度重视广大网民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借国家试行阶梯电价之机,搭车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的,将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向我们举报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网民的举报,我们将认真受理、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及处理结果。我局的价格举报电话是12358。
在此,感谢广大网民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荆门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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