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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邱雪斌

流浪人员露宿街头让人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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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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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8-9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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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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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9 11: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支持你!
社会需要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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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10 06: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畔月 发表于 2012-8-8 20:55
对于那些并非老弱病残主动加入的流浪人员,不值得同情也不应能浪费有限的救助资源。 ...

朋友,如果这位流浪人员有病、有精神障碍,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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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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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10 07: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流浪人员自愿救助制度亟待完善2010-3-10 10:2 来源:法律教育网 
  在很多城市的街头,特别是繁华路段,经常遇到手足被人为致残的未成年人——沿街乞讨(8至15岁左右的儿童居多)。面对这种场面或惨景,有良知的公民会向“110”报警,但警察到来之后,无可奈何且明确地告知报警者:“这种事情不好办,经常遇到流浪人员、生活无着落者及神经病患者,我们将他们送到民政救助站后,第二天早晨,这些流浪人员又被民政救助站的同志送到街上来了”。有旁观者质问:“你们警察为什么不派便衣将幕后操纵的犯罪分子抓起来呢?”一警察说:“把坏蛋抓起来了比较简单,但那些流浪乞讨无行为能力的儿童就要饿死,因为民政救助站不收留这些儿童”。更有一警察开诚布公地说:“国家已经立法,对流浪人员实行个人自愿救助制度,要充分尊重流浪人员的意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公安、城管、民政部门要保持高度的克制”。
  正因为如此,公安、城管、民政部门对流浪人员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见死不救了,民众也可以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闻媒体披露的诸于少数民政部门将流浪人员弃之荒野或者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弃之街头的旧闻了。长此以往,岂不是恶性循环,导致人性的丧失和社会道德的全面滑坡及法律法规的形同虚设?
  流浪人员知道自愿救助吗?他们本身是未成年人、被拐卖、被胁迫或者是弱智、精神病患者,他们如何报警?如何申请自愿救助?不能因为死了一个孙志刚,就全盘否定流浪乞讨人员强制收容制度,而是应该立法完善《自愿救助条例》,界定什么样的流浪人员合乎自愿救助对象、什么样的流浪人员合乎强制收容对象。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正在搞四城联创,要优化城市环境,要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同时要构建和谐城市,打造创业城市、宜居城市、森林城市、畅通城市、平安城市、健康城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爰、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政救助站不收容生活无着落无行为能力的流浪人员是违反我国《宪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哪里?
  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110”指挥中心或通过“12319”城管热线通知巡逻的交警和城管队员将合乎自愿救助对象的生活无着落、无行为能力的流浪人员安全送往救助站。
  二、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收容,查清未成年人的来龙去脉,对拐卖和强制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犯罪分子绳子以法,予以重拳打击。
  三、民政救助站建立流浪人员电子档案,对流浪人员逐一登记造册、照像,在政务网上公开这些流浪人员的信息,便于那些可怜的父母查寻自己失散的亲人。
  四、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者依法查处,一票否决,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五、建议国家立法完善《自愿救助条例》,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收容,追根溯源,对拐卖和强制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犯罪分子绳子以法,予以重拳打击,保障流浪人员的人身安全。
  邱雪斌
  【作者简介】
  邱雪兵,湖北省鄂州市城市管理局民盟鄂州市委四支部委员。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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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10 22: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管是什么原因流浪,此情此景,良心至上。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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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11 19: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挺可怜的,这样的事太多了!同情也同情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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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8 20: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大哥 发表于 2012-8-11 19:24
看着挺可怜的,这样的事太多了!同情也同情不过来!

没有办法啊!有心不能照月。{:soso_e105:}{:soso_e105:}{:soso_e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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