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情变杀女友 男子一审获死刑 2012年08月13日 本网讯 (特约记者孟卫军)列车上相遇相识,美丽的邂逅却以腥风血雨收场。近日,残杀女友的吉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某是四川人, 1990年2月7日出生,小学毕业,15岁时就外出打工,没有固定职业。2010年11月,吉某在从北京到武汉的火车上与刘某相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通过网络传情,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刘某从武汉某学院护理专业毕业后,来到我市某医院实习,吉某先后3次来到我市与刘某相会。两人交往半年后,刘某提出分手,吉某心生怨恨,扬言要报复。 2011年9月10日晚,吉某再次来到我市,与刘某相约来到滨湖旅社见面。次日上午8时许,两人因感情纠葛再次发生争执,吉某心生杀机,径直冲向躺在床上的刘某,死死掐住刘某颈部不放,直至刘某窒息昏迷,不再动弹。稍后,吉某扯下房间壁扇上的一截电线缠绕在刘某颈部,打上死结用力将刘某勒死。案发后,吉某将刘某的尸体藏匿于房间床下后逃离现场。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吉某在乘汽车潜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6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未提异议,对被害人亲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表示无能力赔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吉某恋爱不成而生杀人恶念,以残忍手段剥夺被害人生命,并匿尸潜逃,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案发后又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作出以上判决。 吉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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