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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醉驾公车撞死人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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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2 21: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现在的网络真可怕,谣言漫天飞,我是梁子湖人,他们家的人我都认识,他儿子绝对不是“官二代”,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官”,能有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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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21 1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农夫三拳 于 2012-8-21 16:17 编辑

法制网鄂州(湖北)8月20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湖北鄂州人张汉波今天到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取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醉驾并将自己年仅32岁的女儿撞身亡的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张汉波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鄂城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华驾驶明锐牌小轿车,沿该市道路自东向西行使。当行至该市鑫华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采取避让措施,吴某华所驾车辆将横过公路的32岁被害人张佳琳撞伤,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案发后,鄂州警方曾对媒体介绍称,肇事车上坐着该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某华,开车的是吴某华。肇事的黑色轿车登记为梁子湖区人大常委会公务用车。

    8月7日,鄂城区检察院以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向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虽已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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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21 13: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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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1 13: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
一条命
半年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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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1 14: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henryjie 发表于 2012-8-21 13:45
醉驾
一条命
半年

借用周星驰一句话,谁叫他是官呢,官字两个口不是自首也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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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1 14: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判罚应该是适用的这一条。
有自首情节应该也不至于减刑至半年啊,而且还是和受害方没有和解的情况下,是不是有什么有利因素没有被公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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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8-21 14: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交警部门把判罚的相关适用条款贴出来,如果确实有相应条款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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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1 14: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修正案八又有补充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面是法律条文,后面查的是一法律网查到的

  危险驾驶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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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8-21 15: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轻,但关交警鸟事。起诉的是检察院,判决的是法院。负责管这一块的市政法委,再上去是市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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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1 15: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半年,大家继续醉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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