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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鄂州人民

鄂州吴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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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3 18: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楼主换位思考的话,也许就不会这样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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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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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3 18: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stg 发表于 2012-8-23 17:01
好多水军呀

{:soso_e167:}假如涉事的双方是普通的民众,这起案件很可能淡出大众的视野。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有很多,对于有赔偿能力且庭外和解的,也不过是40多万,拘役六个月或缓刑;没有赔偿能力,杀他无血、剐他无皮的,也不过三、六、七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毕竟不是故意杀人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退一万步说,即使犯罪分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按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检举情节;受害者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激奋杀人、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可以判死缓。
事故发生后,吴兴华及时报警并打了120,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配合调查;在事故的善后过程中,吴家卖了祖业、在银行贷款并借了私人高利贷,赔偿受害者家属70万元,吴青山并在受害者棺木前下跪守灵,这是一般官员难以做到的。男子汉大丈夫,上跪天地、下跪父母,男儿膝下有黄金,吴是在用自己的行动来悔罪、赎罪,以期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希望庭外和解,这是人之常情。
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并有悔罪、赎罪表现,法庭会采信的、会轻判的。

朋友,要尊重事实,人都有犯错的时侯,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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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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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南省永州市 2012-8-23 18: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juluie3321 发表于 2012-8-23 16:58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请问这怎么扯上“危害人民”这个字眼?。全国每年发生多少车祸事件? 有行人乱穿马 ...

      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这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吗?他不光害人,还害了自己。你也知道他自己是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连基本的交通法规都不遵守,酿成如此严重后果。你在这里却轻描谈写说全国多了去了。你的谈定确实让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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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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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2012-8-23 1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的结果给我的感觉就是:钱虽然不是万能的    但没钱是万万不行的。
我要努力做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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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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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3 20: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能理解受害家属痛失亲人的悲痛,但是吴某人态度诚恳,主动报警且已经给出巨额赔偿,还受到半年的判刑,处罚很严重了,希望受害者家属也得饶人处且饶人吧,毕竟这事谁也不愿意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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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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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3 22: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死人了还要别人理解,真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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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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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3 22: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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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3 22: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第一条,量刑起点是一年到二年。最低也有一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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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3 22: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2-8-23 18:25
假如涉事的双方是普通的民众,这起案件很可能淡出大众的视野。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有很多, ...

不愧能在凤凰、天涯发贴的高手,能颠倒黑白,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听说进了京城才有这样的结果,,,,水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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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4 0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得饶人处且饶人啊!自首,赔偿,悔过,不能仅因是公务员之子就被这样恶意打击啊!一个打工仔,跟千千万万的你们一样,都是靠自己努力生存的青年人,为什么这么容不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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