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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黑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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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30 13: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报道《“3300元根本打不住” 武汉多所驾校暂停招生》引发热议,原挂靠南湖驾校的一位司机昨日致电记者,向记者揭开驾校幕后的真实利润。

去年以来,湖北市场驾驶员培训乱收费突出,大多涨至4000元以上,部分涨幅高达50%-60%。针对这一现象,8月21日湖北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全省所有驾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其中C照培训收费3300元“封顶”,9月1日起试行。

昨日下午,记者在武昌一家咖啡厅见到在南湖驾校做过6年多教练的知情人。他原来是一家单位司机,后挂靠南湖驾校,开始了自己的教练生涯。一见面,他就向记者吐出心声:“我昨天看到你们报纸上说很多驾校称3300元根本打不住,就很气愤,物价部门定的这个价格非常合理,现在很多驾校把眼子闹得很大,我作为行业中的人,应该把实话说出来。"

九成以上是挂靠 收一名学员驾校赚千元

据这位知情人介绍,目前武汉市90%以上的驾校都是挂靠,比如他原先就是一个人带着一台富康车,挂靠南湖驾校,成为其中的一个“队”,比如“南湖驾校某某队”,可以自己招生。南湖驾校有89个队,其实大部分都是挂靠性质,当时南湖驾校的门槛是5台车成立一个“队”,很多人都是搭伙挂靠。“我们与学校签合同,学校帮忙给车上‘学’牌,学校出场地,提供资质,一条龙服务。”

知情人说,他们要向驾校交“档案费”,即收一个学员,就从报名费中抽取一定金额交给驾校,余下的是自己的毛利。挂靠人和驾校是一种松散关系,因担心挂靠人收了钱后跑路,目前南湖驾校的规定是,挂靠人先将所收学费全部交给驾校,待学员考完科目一、二、三后,驾校再返还给挂靠人。他透露,10年前上交的“档案费”只有700多元,这些年逐年上涨,目前是1600元左右。而“档案费”实际上是包括交给公安交管部门的科目一、科目二及科目三的费用,大约500多元,即驾校可赚1000多元。

教练还可净赚千元

这位司机举例说,在物价部门3300元的新规正式执行前,武汉驾校收费在4000多元,教练向驾校上交1600元左右,余下的2500元就是这些挂靠教练的毛利。“目前起码4个学员共用一台车,我们的毛利就可以达到1万元。”而以新规定的3300元计算,收一个学员,挂靠人的毛利就是1700元。

据悉,目前培训的成本主要由油费、车辆损耗及人工三部分组成。“人工就是我自己,只不过目前的考试难度加大了,耗费的精力要多一些。而油耗一天下来也就百来块,算上车损,培训一个学员的成本最多500元。这样算下来,我的净利润还有千把块钱。全包3300元都有赚的。”他认为,9年来汽油价格翻了一倍多;而车价降了,车辆购置更便宜了;人工就是挂靠者本人,也好控制。9年前他招一个学员收报名费1700元,“那时还算高的。”10年过后3300元正好翻一番,“可见物价部门是做过详细评估的。”

超额招生为多牟利

他坦言,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驾校为了多牟利,不停地招生。原本运管部门的规定是一台车一年最多培训72名学员,但目前是一台车一人培训至少上百人,名气大的学校更俏,学员也更多。

“供不应求后,就出现了所谓的VIP班,多交钱就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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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30 13: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鄂州驾校的报名费也攀升到3500了!跟风趁火打劫!真是黑了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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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30 19: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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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30 2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鄂州几家驾校报名费用是多少,知道是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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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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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30 2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华容区政府回答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着眼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大力推动产业投资有效增长、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五个方面,就企业税费减免、融资、社保征缴、上市、用地等出台了22条支持措施。
我市华容区现有十几家新型墙体材料厂,有的是在“禁实”(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基础上,利用原来的实心黏土砖厂转产的,其产品大都销往武汉市。按国家政策,只要符合《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可是,华容区从今年初开始,不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请求,如果我们这些企业享受不到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市场竞争能力将逐步下降,我们也将慢慢退出武汉市场,许多企业将消失,对华容的经济发展也将产生有一定的影响。请华容区政府回答一下,或者请市委舆情办公室转发到华容区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二00七年四月六日发布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修订本)》(发改环资[2004]73号)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含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情况说明);
2、县、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4、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发电单位可不提供),并附检验报告。
5、县级以上环保局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3)。
6、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8、申报退免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5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市州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5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县(市、区)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
9、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应提供地税部门签字、盖章的《所得税减免申报表》。
第十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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