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荆门市物价局 于 2012-9-20 15:32 编辑
“喜欢闲聊”网友:
您好!看到您在东湖社区荆门论坛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贴文后,我局高度重视,就您提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你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
2011年11月,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0号)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荆单位),商贸服务行业,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镇(乡),交通运输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关于荆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成本核算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环卫部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环卫部门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2002年5月,我局经成本审核,参照周边地市垃圾处理收费水平,并报市政府同意,对荆门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2006年8月,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了荆门城区交通运输工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其成本审核情况按照原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在听证会上向参加听证会的18位代表进行了公开,同时,当时新闻媒体也广泛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监管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监管工作。一方面,对执收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每年实行严格的收费年审制度,以规范执收单位收费行为。另一方面,我局认真受理群众价格举报,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我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如果发现存在重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欢迎广大群众向我局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我们将认真受理,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
2011年11月,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完善征收方式,采取与水费捆绑、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的要求,下发的《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0号),明确荆门城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与水费捆绑代收,交通运输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卫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合适位置设立征收点,并安排专人征收。同时规定,市市容环卫局与委托代收单位市供水总公司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市供水总公司可提取4%的手续费。由于代收手续费是市市容环卫局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确定的,因此,应由市市容环卫局支付,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项目。
荆门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