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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黎首村16组自留山所有权问题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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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10-15 2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组在1982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按当时的劳动力和人口公平、公正、公开的将村里的基本农田和耕地合理地分配给农户,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发证,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国家交纳了相关税费,这是合法的、公平的和合理的。
但是这种合理、合法和公平的局面在几年后被打破,当时的农村不像现在都用电和煤气做饭,当时我村全部村民都是用柴火做饭,大家那时候都是到山上去抢柴火。为了这种抢柴火的事情不再发生,同时为了保证村民最基本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当时的组干部做出了分配集体自留山的决定(村民只能享有自留山上的柴火,山上的数目和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应该说当时组干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组干部在实际的分山过程中并没有征求全体组民的意见,就擅自决定将集体自留山分配给组民,在分配过程中,并没有参照我村1982年分田到户的原则,既不按当时的人口,也不按当时的劳动力,更没有丈量面积,大手一挥,指手为界,造成了有些农户分到的自留山有几十亩之多,而少的只有几亩的结果。同时本组村民,差别如此之大,自留山的柴火分配问题违反了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在将自留山分配给农户后,并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登记造册发证,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分山决定,村民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到上世纪90年代,农户掀起了砍掉自留山上的数目、开荒栽树的热潮,当时农户砍树事向集体交了钱的,这也能证明自留山为集体所有。
但是在我组土地要被征用时,当年分山面积较大的农户,在这次征地中,仅树木青苗菲就将近50万元人民币,而少的只有几万块钱。在此我不想谈当时分山时的多不公平,分山已是既成事实,无法改变,部分村民在自留山上载的树木赔偿的巨额青苗菲我也不想多谈,你付出了有收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村民不顾历史事实,强词夺理,说当时分配的自留山为个人所有,为了就是发一笔横财,据悉这次我村林地的赔偿标准是每亩19000元人民币。
而且今年在我组自留山将被征用时,村干部群众有三次决议,分别是:第一次,村组干部在咸安区131开会,决定自留山统一交由集体合理分配;第二次,在本组组民开会时,也是决定自留山统一合理分配;第三次,在村支部开全体组民民主大会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自留山分配方案,结果是24票支持统一合理分配,16票反对,最后村支书严运礼在会上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我才能自留山统一合理分配。
但是以上三次正确决定在不久后被村镇领导推翻,村镇领导决定是将我组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全部给自留山耕种者,这就意味着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费全部为自留山耕种着所有,这正是圆了部分村名借这次征地发一笔横财的美梦。
在征地过程中,甚至传出自留山面积较大的农户威胁反对自留山个人所有的代表,对我组部分村民的人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认为村镇领导的决定只有青苗费给耕种者是正确的,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耕种者是违法的。自留山是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再由集体依法合理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理自留山安置补助费应给安置单位,再由安置单位来安置被安置人。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我们依据以上法律多次找到村镇领导,要求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处理自留山的土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但村镇领导不接受我们的正确意见,继续要将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土地补偿费给耕种者,严重践踏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无视法律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自留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耕种者所有,实属是开创了我国新型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农村土地个人所有,这就意味着我国出现了新时期的地主了,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背道而驰的。
附: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黎首村位于咸安区北部,紧邻武汉市江夏区,这次征地主要是为了修建咸宁市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兴建仙鹤山公墓,而且湖北省民政厅预批复的只有50亩(鄂民政函[2012]253号),但是此次我村征地面积达到800亩之巨,贺胜桥政府严重违反了上级政府部门的决定。我们并不是为了妨碍家乡的发展建设,但是我们的集体自留山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却不是受益者,这让我们无比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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