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楚天风 于 2012-10-21 18:20 编辑
10月3日中午,家住麻城市工业路的消费者袁女士正在做饭时,燃气灶突然起火,造成燃气灶彻底毁坏、整体橱柜烧坏一半。手忙脚乱的袁某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向市工商局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虽然是“中秋”、“国庆”长假期间,黄金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仍然很快赶到了现场,并迅速与经销商及厂家取得联系。经调查,该品牌燃气灶购于2010年10月,售价6000元。随后赶来的厂家售后人员称燃气灶起火可能由于消费者操作不当引起。 执法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并且给消费者造成了人事伤害和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厂家赔偿一台同型号品牌新燃气灶,并赔偿损失3000元,消费者袁女士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