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办发〔2012〕62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和《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印制宣传单和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的相关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人事变动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麻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胡建铭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董功伟同志、市商务局局长刘胜平同志任副组长,市商务、工商、经信、财政、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城乡规划、公安、药监、国税、地税、物价、质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毕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经济开发区、龟峰山风景区、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完善屠宰加工管理
(一)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二)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三)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建立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检验检疫
(一)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二)屠宰进厂(场、点)的生猪,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三)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场上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猪产品时,要及时通知商务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五)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点)。
六、规范经营管理
(一)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三)偏远地区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
(四)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市内市场销售,应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3、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 经营者应提供以下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食品流通许可证;3、动物检疫合格证;4、负责人身份证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销售场所产权证
备案销售的肉品纳入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五)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鲜片肉应当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生猪产品应当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七、明确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办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冒用、伪造、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章标志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生猪或生猪产品不按要求使用运输工具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脱离冷链环境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小型生猪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上报黄冈市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七)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