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法院雇用刑满释放分子和童工充当打手殴打当事人
让我们先仔细研究研究下面的检察院起诉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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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起诉书看,我们有以下问题:
(1)韩晓克为什么能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当保安?!?!?!国家明文规定:国家机关 聘用的各类人员,必须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爱业敬岗、作风正派(严禁任用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或被劳动教养过的有前科的人员)。 韩晓克是一个因盗窃罪被登封市法院判过刑的有前科的人员,河南省高级法院竟然聘用这样的人员当保安。一、河南高法难道不知道国家用人的有关规定吗?!二、或者知道而明知故犯,故意聘用这类人员以充当打手,对付到高法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打人出事后好推卸责任?!三、 抑或 是韩晓克在河南高法有一定的社会背景、裙带关系而被安排进来做保安?!总之,韩晓克在河南高法当保安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深思??!!
(2)韩晓克为什么敢殴打当事人???!!!韩晓克一个小小的保安,竟敢肆无忌惮的对当事人大打出手,致人重伤。胆从何来?一、如果是河南高法故意聘用以充当打手的,那么打人就是他的应尽职责!二、如果受某些领导指使, 那他就更乐意殴打当事人。因为受领导指使打人,就是为领导办事,可以讨好领导;不出事便吧,即使出事也有领导给扛着。三、如果韩晓克有一定的社会背景、裙带关系,那他就更不用怕了,有保护伞的保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总之,韩晓克殴打当事人是不会负法律责任的,所以他就胆大妄为。
(3)韩晓克为什么仍能逍遥法外?!?!?!从起诉书上我们知道:韩晓克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登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8日故意致人重伤。刑满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从重罚。但韩晓克受到处罚了吗? 起诉书载明:“韩晓克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10月1日被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过失(为包庇韩晓克而将故意改为过失)致人重伤,于同年10 月15日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于同年10月16日由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般不超过四个月。至2012年2月15日,韩晓克监视居住期满,金水区检察院和金水区法院都没有对韩晓克采取任何措施。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已于2011年11月22日移送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最长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至今(2012年10月10日),金水区法院审理韩晓克案件,已快11个月。 金水区法院不审、不判,严重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不对韩晓克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韩晓克至今仍逍遥法外。 金水区法院为什么敢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对韩晓克不审不判?因为韩晓克是河南省高级法院雇佣的打手,是为高法卖命的,是受高法某些领导的指使,替那些领导干他们想干却又没法干或者不敢干的事。韩晓克出事了,那些领导就千方百计的包庇、保护韩晓克,怕韩晓克把他们供出去。金水区法院是河南高法领导下的一个基层法院,他们就得听高法的指示,高法叫他们不审、不判,他们只有照办。他们也可能为讨好高法某些领导,而故意压案,拖着不审不判。有高法做后盾,就是冤死你受害人,你也奈何不了他们。他们还可能因拖案有功而步步高升。
我们再看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一凶手杜林林,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出生年月是1995年3月1日(是否属实,有待进一步调查),他殴打当事人的时间是2011年1月28日,殴打当事人时,他的年龄是15岁另10个月,不满16 周岁,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以此为由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杜林林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当保安多年,难道他十一、二岁就能当河南高法的保安吗?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除外)”。河南省高级法院是一个审判机关,审理过无数个劳动争议案件,难道不知道不得使用童工的规定吗?!河南高法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
河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要用韩晓克(有前科的)、杜林林(童工)这类人员呢?唯一的解释就是: 他们为了获取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包庇制造冤假错案的下级法院的法官和单位,打击依法合理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不惜违法党纪国法,雇佣有前科的刑满释放分子(如韩晓克等)和童工(如杜林林等),让他们充当打手来殴打、迫害当事人,出事后也好让他们当“替罪羊”。如此下去,法官更贪、冤案更多、冤民更冤、社会更乱!!!
受害人联系电话:1321371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