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办发〔2012〕68号
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并计划征收开发区周边部分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限: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9月2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url=mailto:%E5%8F%91%E9%80%81%E7%94%B5%E5%AD%90%E9%82%AE%E4%BB%B6%E8%87%B3mckzgc@163.com%EF%BC%9B]发送电子邮件至mckzgc@163.com;[/url]
(二)寄送信函至“麻城市闵五路铁路办5楼南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开发区南扩工程征收补偿意见”字样);
(三)到办公现场反映意见(地址:麻城市闵五路铁路办5楼南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713-2700028)
建议实名提出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并计划征收开发区周边部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京广大道以南、兴达路以东、孝感乡路以西至举水河边区域(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具体实施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工合作,保障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根据麻城经济开发区扩张工程建设的需要,结合迁村囤地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基”政策。对于经批准已建新房,而老宅基地房屋未及时拆除的,此次征收酌情予以补偿且不计算安置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还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经评估机构估价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1、搬迁费:每户1500元/次。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
如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期限为期房建设期限加装修期3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类似房屋房地产平均使用效益(参考期限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一年内),结合纳税、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0个月计算。
4、产权调换的差价结算方式
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以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结算差价时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比例折合调换面积:
(1)选择单家独院房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屋)1:1比例调换建筑面积,选择多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正房)1:1.2比例调换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户室内装修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差价的支付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议约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一个月。
四、奖励和保障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30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4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0元,单家独院的奖励80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5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10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余下部分在住户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付清。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优先选择安置房。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
(三)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周转用房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周转用房主要位于各村规划小区内,由征收部门提供还建房源,房屋的户型、面积、质量等不低于城镇居民廉租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为全砖混结构,住宅户型以单家独院为主,占地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8M*15M 排二)、150平方米(10M*15M排三),鼓励选择多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房屋质量必须经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验收备案。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装饰标准:
1、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完善外墙立面装饰装修;
2、窗为塑钢平板玻璃窗;
3、室内地坪及墙面、天棚采用水泥沙浆收光;
4、给排水管道安装到户,水表一户一表;
5、有线、电话、宽带到户,电表一户一表。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八、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为协议确定日或征收决定确定日,过渡方式分自找周转房和统一安排周转房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自找周转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情况据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