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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孝感城区的李先生来电:
我是城区某小区一楼业主,去年2月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我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该费用包括管理费、共用部位维修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电梯运营费用等。今年1月,我觉得自己根本用不着电梯,虽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我仍然拒绝支付电梯日常运营维护费用。请问一楼住户能否不缴纳电梯费用?
15日,记者就李先生的问题走访了律师鲍志江。据介绍,《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李先生与物业公司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包含电梯运营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自然应当按约定履行。虽然李先生不用使用电梯,但这并不能成为李先生拒交电梯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的理由。
当然,一楼业主也并非绝对须缴纳电梯运营维护费。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一楼业主可和物业约定是否缴纳电梯费用。开发商在售楼时也应该告知一楼业主是否承担电梯费,以免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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