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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投保后遇车祸,致十级伤残,然而面对当事人的索赔,保险公司却不愿赔付保险金。记者昨悉,孝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1596.86元。
11岁的小阳系孝昌县某小学学生。去年2月16日,小阳在孝感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缴费50元,保险期限自去年2月16日至今年2月15日,其中残疾保险责任1万元,附加疾病住院保险责任5万元。
去年4月12日,小阳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31596.86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阳以在孝感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找其索赔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小阳在孝感市某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关保费后,双方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根据《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本案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因其人身利益受保险事故损害而给予的抚慰性补偿,而不是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的赔偿。对于小阳关于孝感市某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实认定,小阳因意外伤害的残疾保险金为1万元(实际残疾损失已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附加疾病住院保险金31596.86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孝感市某保险公司向小阳支付保险金415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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