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2012]151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田县麻武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 河铺镇、三里畈镇、骆驼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田县麻武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罗田县麻武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推进我县境内麻武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根据省麻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主体
我县麻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范围为:麻武高速公路在我县境内的红线图确定的用地范围。
本次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委托河铺镇、三里畈镇、骆驼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罗田县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分工合作,保障本次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省麻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标准,结合我县当前物价上涨指数,确定对镇包干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简易房100元∕㎡,土木结构房150元∕㎡,砖木结构250元∕㎡,砖砼结构房630元∕㎡。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
围墙平方米20
毛石基脚、驳岸平方米20
门前水泥坪平方米20
水 井口500
机 井口1000
化粪池口500
坟 墓座500
洗衣池口150
沼气池口1000
四、林木补偿标准
树 种规 格补偿标准
(元/棵)
挂果树100
未挂果树30
用材树大树20
小树5
竹园、茶园、桑园2000元/亩
古、大、珍、稀树木具体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镇应再分类作出补偿
五、补偿说明
各镇对房屋、地面附着物、坟墓、挂果树、未挂果树等的补偿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补偿标准,报县指挥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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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置及奖励政策
(一)还基自建:对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其地基控制面积按县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房屋搬迁搬家费每户10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予以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
(四)拆迁户还建宅基地的费用由各村在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列支。
(五)拆迁奖励:根据建设项目工期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的予以奖励:1、砖砼结构:在15天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60元/㎡给予奖励;在30日主动拆除房屋的,按55元/㎡给予奖励;在45日以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50元/㎡给予奖励;在60日以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45元/㎡给予奖励;超过60日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2、砖木结构:在15天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25元/㎡给予奖励;在30日以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20元/㎡给予奖励;在45日以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15元/㎡给予奖励;在60日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10元/㎡给予奖励;超过60日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六)拆迁还建优惠政策:房屋拆迁户依据各镇政府签发的《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书》办理还基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免收各种费用。
(七)在高速公路挖沟放线、房屋登记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抢搭、抢建的各种建筑设施、抢种的各类苗木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理。对煽动群众闹事、阻碍征地、搬迁工作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
(一)征地补偿费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本方案由罗田县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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