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刀剑风 于 2013-1-22 11:48 编辑
政法综治纪检系统的人,也是人渣罪犯集中的地方,他们从来不怕访民多,从来不怕民愤民冤多。
这些人渣的权术博弈理论是,矛盾越多越积压,他们的权力越大,好处越多。
信访诉讼了七年,官司打了七年,没有碰到讲公道话的官员,我看到的是,湖北的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压制受害弱者,攀附讨好侵权强势一方。这就是一群坑蒙拐骗的流氓,恰恰是通过腐败黑暗的教育系统人事系统输送来的小蛀虫,指望这些人实现社会公正?
控告茅箭区法院黄可枉法裁判
控告人,余相飞,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店子居委会人,(2006)茅民一初字第692号案件原告,我控告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黄可枉法错判,我强烈要求法院承担错判责任。 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是该校分流人员违规办学,长期隐瞒联合办学和第四批次身份,冒充第三批普通高等教育独立招生,教学低劣,文凭是学校自印自发,没有电子学籍,得不到社会承认。我从该专业毕业两年就业无门后才发现大学白读,上当受骗,因不堪承受压力和生存困难,多年陷入流浪维权。我于2003年经调查和投诉了解,我高招时遭遇招办和高校的招生人员徇私舞弊,舞弊人员安排未上线生读到好专业,而将上线生排挤到低批次职教类专业。具体过程是市招办安排未上线生段某参加报考,我第一志愿报考法律专业,招生人员为确保段某读上法律专业的唯一名额,在我志愿表中偷填推荐就读烹饪专业意见,以干涉我正常录取到法律专业。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系烹饪专业非法办学,实为职业培训机构,以次充好,为坑骗山区贫困生而混入定向招生计划,为招到老实可欺的生源,因恶就恶,据此意见分配专业。结果是未上线生段某读上法律专业,我却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无奈就读低批次联合办学的高职类培训班,入学平等的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最终未受到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 2005年我向十堰茅箭区法院起诉,茅箭法院以段某录取与我被烹饪工艺专业录取没有必然联系,以诸多侵权行为属行政行为,被告没有违规侵权,缺乏证据等等理由,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令我承担诉讼费用11950元,2007年十堰市中院二审以同样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判决我败诉并承担共计约二万元诉讼费用。 2008年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责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教育权不属于民事调解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因为招生人员的徇私排挤,我未读上志愿专业,被坑到低批次职教培训班,权益受侵犯,文凭得不到社会认可,教育和就业明显受到伤害和损失,茅箭区法院一审未给受害人讨回半点损失,竟然判决受害人完全败诉,茅箭区法院审判员黄可在本案审理判决中罔顾事实,歪解案情包庇侵权方,明显枉法错判: 一、判决称“原告认为市教育局将未上线生段某以录取到湖北商专法律专业证据不足且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事实上,原告所提起民事诉讼并非诉市教育局录取段某到湖北商专法律专业,而是诉县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确保段某读上法律专业,在原告志愿书中偷填推荐就读烹饪工艺专业意见,对原告进行排挤,此行为性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平等就读志愿专业的民事权利,属职务侵权,非行政行为侵权,属于法院民事调解范围。市教育局组织未上线生段某参加第三批次定向生报考,段某最终录取到法律专业,有事实有证据,在本案中,对段某违规录取一事,用来证明被告十堰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偷填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和舞弊主动性,勿需审判其违法性。法官黄可在审判中认定事实有误,认定原告诉求有误,是在混淆事实,企图以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有意错判。 二、判决称“段某被录取时未隐瞒分数且其被录取是经过湖北省高招办认可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此结论缺乏证据和政策支持,是违反程序枉法错判。原告所提供湖北招生文件说明,段某只考得482分,而第三批定向生填报资格线为500分,段某不符合报考条件。原湖北商专定向生招录名册包含原告、段某等有11人,虽经省招办审核,但仍不能说明段某未上线堂而皇之被录取是“得到认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常理推断,校方是将段某夹杂在诸多上线考生中蒙混过关,此名册并非是省招办对段某未上线能读大学的认可。黄可在没有证据没有“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判称段某录取“得到认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荒谬透顶,违背法理违背常理。而且,既然判决认为教育局对段某录取的作为是行政行为,且认为民事法庭不宜审理,那黄可又为何在民事审理判决中认为未上线生录取是合法合乎相关政策的呢?以上说明黄可枉法徇私,为极力掩盖招生人员舞弊行为,掩盖我受到排挤侵犯的事实,为侵权方开脱责任,而不择手段。 三、判决称“段汉武被录取到法律专业与原告被烹饪工艺专业录取之间有无必然联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与事实不符。我与段某同属一地区,同报同一学校的法律专业,十堰地区该专业计划名额仅有一名,合格考生未读上法律专业,而段某未上线却录入法律专业占用唯一指标,加之我的志愿书中有明显排挤意思的意见,说明段某非正常录取与我未正常录取密切相关。原告已经提供段汉武未上线却参加报考且被录取到法律专业证据、湖北招生和高校招生规定、法律专业在十堰属县计划名额只有一名、原告第一志愿为法律专业、原告志愿书中市招办工作人员偷填推荐就读烹饪工艺专业意见等证据,足以说明,县市招办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确保未上线生段某读上法律专业,占用唯一名额,在原告志愿书中偷填排挤意见,恶意妨碍原告录取到法律专业,原告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说明这一事实,法官称证据不足,是法官枉法,不肯公正裁判。 四、判决称“原告认为其定向志愿表中被填写建议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及签字时间系造假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根据招生程序和常理,原告填写志愿时间应在县市招办盖章之前,但志愿书中的时间,却相反,我和家人签字在8月1日,而市招办签意见在7月31日,结合未上线生能参加报考并且占用法律专业唯一名额的事实,足以说明偷填推荐专业意见的招办工作人员有意在时间上造假,意图误导高校招生人员,制造原告同意“推荐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意见的假象。法官认为证据不足,是法官无视招生程序、无视社会常理。 五、判决称“被告市教育局招办在原告志愿书中填写建议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该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属民事行为”,是罔顾事实枉法错判。原告志愿书中县市意见栏盖章时间在前签字时间在后,盖章单位与签字单位(个人)不同,此推荐专业意见没有任何行政效力,明显违纪侵权,加之县市教育局均否认签字的事实,充分说明此推荐专业意见并非单位意见,只是县市招办舞弊人员的偷填行为,根据招生程序和常理,结合未上线生段某占用法律专业唯一计划名额的事实,招生人员实施偷填行为,是一种妨碍我按志愿录取到法律专业的排挤作弊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职务侵权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偷填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是罔顾事实枉法错判。 六、判决称“原告诉称被告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定向生招生未考虑山区实际要求及该专业的不成熟性,有骗招行为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我所诉湖北经济学院骗招的事实为:校方没有相关资质;我的毕业证有问题得不到社会认可;校方当年招收的定向生,烹饪工艺专业占了绝大多数;烹饪专业实招与计划不符;以上事实有证据支持,说明湖北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涉嫌骗招强招,以次充好,蒙骗山区考生。法官在没有被告举证说明的情况下,称证据不足违反程序。 七、判决称“原告称青春损失等36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与事实不符。我失去正常教育机会,遭受青春损失、教育损失和精神伤害,并因此遭受其他间接伤害,这些损失没有标准无法计量,但我已向法庭递交志愿书、侵权事实及我完全有机会就读法律专业的事实、没有正式编号出生日期印错的毕业证、求职就业遭受的损失、因白读三年非法办学的职教专业而遭受的伤害及精神病院门诊病历、车旅讼累损失等证据,足以说明我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情况,结合上大学花费和就业求医的现实,我所提36万元赔偿诉求已经是弥补损失的最低限。 八、若认为侵权行为属行政行为,民事法庭不宜裁判,则法庭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法官裁判受害人败诉并承担一万多诉讼费用,分明是违反程序错判,压制受害人依法维权。 法律并无规定高校分配考生专业行为不属民事调解范围,恰恰相反,相关教育和招生法规明确规定了考生享有“入学平等”“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民事权利,高校分配或改配考生专业,并非行使“分配权”,而是履行民事义务。根据教育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教育侵权索赔案件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和最高院解释,教育局招生人员偷填志愿排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职务侵权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公务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赔偿义务。 由于县市教育局均不承认在我志愿书中偷填改配意见行为是本单位人员实施,湖北经济学院违反民事约定根据此偷填意见改配我专业,三被申请人均有明显恶意,侵犯我就读志愿专业的平等权利,并给我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我将郧西县教育局、十堰市教育局、湖北经济学院列为民事侵权的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三者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获得赔偿,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 茅箭区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黄可在审判中,混淆事实,胡言乱断,混淆职务侵权与行政行为侵权概念,无视侵权方的恶劣,无视原告权利,无视原告的伤害和痛苦,为被告开脱,不仅仅是昏庸无能的问题,而且是心怀欺弱附强之私心一味包庇袒护被告。我经过五年艰难申诉,2010年6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7)十民终(2)字第86号民事判决及十堰市茅箭区法院(2006)茅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说明上级法院已经承认黄可在审理判决中存在错误。 我本付出努力,最起码应该有一份正常读书的保障,本应有一份小小的正常人生,可因为徇私舞弊之徒的坑害,枉法者的昏庸徇私,我现已是38岁的中年人,却还拿着一张没用的文凭四处告状,青春流逝,冤悲交加,痛苦之状无以言表。 招办招生人员徇私舞弊,违规高校坑骗学生,理应受到惩处,可是由于黄可的枉法错判,极大的助长了被告嚣张气焰,滋长了被告逃脱罪责的心理,加大了我追讨公道取得赔偿的难度,损坏了司法形象,增添了受害人的痛苦。由于枉法错判,我多年被地方认为是无理取闹之徒和精神病人,被当作维稳对象打压,茅箭区法院的枉法错判使我错过了最好的申冤时机和弥补损失的时机,我强烈要求法院严惩枉法错判法官,强烈要求法院承担违反程序裁判责任,承担枉法错判责任。 具状人:余相飞
手 机:13657195046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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