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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刀剑风

高招舞弊,湖北省数家衙门十四年踢皮球,拖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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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7 15: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堰招办偷填改配意见.jpg

招办意见栏填写“建议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落款为十堰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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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7 15: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段某高考482分,自填“体育加20分”,被十堰市教育局组织参加高招报考。

并以482分的分数录取。

段汉武志愿表.jpg 原湖北商专1995年定向招生名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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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7 15: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0218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一、学校概况
校名: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

二、招生条件
1、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2、广告学(广告设计方向)、广告设计专业限招艺术类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3、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小语种考生改学英语。
4、招生录取时,考生男女性别不限。

三、录取规则
1、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接受第二、第三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3、进档考生划分专业时,在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中,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时,将以15分的级差标准予以安排。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降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
4、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四、收费标准及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情况
1、学费标准:本科3100--4600元/年,艺术专业10350元/年;专科4000元/年,艺术专业7700元/年。住宿费标准500--1000元/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
2、为奖励勤奋好学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实行了奖、助、贷、减、免等扶助措施。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发给特别奖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咨询电话:027--87348048 87348172
传 真:027--87648881
校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3号
邮政编码:430079
E-mail:bbcczjh@public.wh.hb.cn


将段某录取到法律专业,不仅违反了湖北省招生文件505分的分数线规定,也违反了该校分数优先分配专业的规定。
招生名册上,段某录取分数为482分,应是最后录取分数,显然,段某不符合加分政策。并且,调节性划招生分数线已经是大幅度降分,不应当再享受其他加分或降分政策。段某录取,占用十堰市属县唯一法律专业名额,是县市招办人员舞弊、省招办审核渎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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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19 13: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湖北经济学院倒咬一口,将受害人称为仇恨社会,故意找碴闹事,台独分子搞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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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是不是每一个告状的湖北老百姓,都要被官员当作精神病。


控告无果,受害人却被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就诊。

茅医1 (1).jpg 茅医1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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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身经历的教育不公,考得好,不如有关系,考上线的读差专业,没上线能上大学,还能读好专业,高校能把职业培训班当成高等教育坑害山区穷学生。
不仅仅如此,没上过一天大学的官二代为骗官造出一张假毕业证,在湖北的教育部门那里,假毕业证又能变成真学历。
贪官恶霸横行无忌的社会,穷人告状将意味着什么。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说了:“你告状有用吗?再告就是死路一条。”

这是贪腐犯罪集团对付冤民的一套固定程序,受害弱者非但被当成精神病,还被当成反社会分子,更被想像成反华势力的成员。

如果受害老百姓维护正当权利是反社会,那么制造不公制造冤屈的罪犯们又是什么呢?这些蛀虫大批量的制造颠倒人生,大批量的向国家管理机关输送小蛀虫,他们又是什么呢?他们才是心理充满了仇恨,充满了阴暗,唯恐天下不乱的反社会蛀虫。




反映郧西县槐树乡党委书记张晶晶等造假骗官

郧西县槐树乡党委书记张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舞弊行贿,排挤他人,在录取后办理虚假学历骗取公权,被检举调查后又花钱买学历,事实如下:
一、张晶晶不符合招考条件,违规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作弊行贿等手段录取。
20036月至7月,郧西县招录公务员,要求专科以上学历,我亲眼目睹,张晶晶父亲张广根(原郧西县林业局局长)向郧西县人事局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行贿,使本无学历的张晶晶获取报考资格,张广根还串通该工作人员涉嫌霸王招考,不让他人报考组织部。
张广根张晶晶在之后的笔试中继续作弊,面试时张广根到考场与评委打招呼。张晶晶与我报考的部门同为郧西县组织部,张晶晶没有学历,笔试落后,面试却拿到接近满分(94分),我的面试成绩远低于一般考生,最后张晶晶录取。
二、张晶晶、郧西县组织部人事局等造假腐黑之徒为遮掩丑行,伪造假学历,欺上瞒下,从200312月起,串通勾结以“被精神”等无耻野蛮手段将举报人打压多年。
    郧西县2003年部分机关单位公务员招考在9月结束,张晶晶2003101日即录取上班。张晶晶报考前在郧西县县城经营星期天酒吧,营业形象极差,本人爱打扮,作风腐化。为欺哄上级应付群众议论,张晶晶在组织人事部门帮助下,伪造了专科自考学历。该虚假学历毕业时间为20031230日,是在张晶晶参考并录取之后才获取,先录取后拿学历,明显违规。
我得知被排挤后,于20031020日至湖北省信访局等部门投诉举报,被郧西方面派人抓回,郧西县一些人反咬一口,认为我政治思想有问题,精神性格有问题将我送到茅箭区精神病医院,并对我强行实施长期的非法管制。
张晶晶的假学历之所以只能伪造在录取之后,是因为我在200310月得知张晶晶录取开始举报,20031025日被郧西县干部从武汉劫回,原郧西县县委书记彭承志等就此事调查过,张晶晶当时的确没有学历。但是因为张广根等四处打点,并随后办理虚假自考专科毕业证,因此次招考还有多名录取者来路不正,牵涉人物很多,若公正处理,必然涉及郧西县人事组织部门舞弊造假卖岗卖编卖官丑行。并且,对我的倒打一耙手段极其卑劣无耻,当时的郧西县县委某些领导居然以牺牲我的一生来保全大家,欺弱保强,以恶遮丑,对张晶晶等违规作假未予追究,而将我当作思想异端和精神病人打压折磨多年,并把我的举报称为精神病幻想症发作,凭想像说胡话,故意败坏我的声誉,挑动家人和群众对付我。
三、张晶晶专科自考毕业证明显为假,但相关部门人员将错就错一味包庇,张晶晶等四处收买行贿,假上造假。
    张晶晶的自考毕业证明显为假:1、证书上身份证号为420111197110094124,其中表示出生年月的1971明显与张晶晶本人不符;2、证书编号为66420323013000134,经查询,为虚假号码;3、根据2001年教育部电子学历注册管理规定,2001年以后的自考学历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为新版样式,张晶晶的自考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3年,就应当符合新版样式,但张晶晶的证书明显与正常样式不符。4、张晶晶证书编号中的420323表示张晶晶报考点为竹山县,而张晶晶当时在郧西县开酒吧,舍近求远到五百多里之外的更偏远的竹山县考自考,不合常理。
    在郧西县换了两届班子后,对我监管稍有放松,为生存为名誉为公道,我继续举报。20105月,郧西县人事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称张晶晶在2003年底之前拿到毕业证,其录取晚于他人,符合报考要求。郧西纪委人事和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谎称,张晶晶2002年就完成了课程,以种种谎言为张晶晶违规报考、违规录取狡辩。201133日,十堰市教育局开出虚假认证书,2011323日,湖北省自考办开具虚假认定书,这两份证明中,所证明“真实合法有效”的张晶晶毕业证证书编号为66420323013000134,此号码为不存在的虚假号码。而郧西县十堰市人事组织纪检等部门以虚假认定书来认定我的举报不属实,对我提出的事实证据不予理睬,并谎称是纪检人事部门派人取证,实为张氏父女花钱办理。
    若张晶晶没有行贿收买相关人员,一张假身份证号、假证书编号的学历为什么多年没人发现?省自考办竟然出具虚假认证书包庇张晶晶造假,这些人为什么要为一张假号码的证书不断说谎作伪呢?
四、我在湖北省自考办发现三件事实证据,再次说明,张晶晶证书有假,并受到强权庇护,致使湖北省自考办出具虚假认定书,并随后补办相似号码的“真实”学历。
12012425日,湖北省自考办人员告诉我,是张晶晶张广根去湖北省自考办做的认定,郧西县纪委人事部门此前却称是纪委人事两部门派人去做的。很明显,郧西县相关部门被收买了,在违规办案、纵容包庇张晶晶造假。
22012425日,在湖北省自考办,我看到一份张晶晶毕业证书复印件,上有某领导签字“此证属实,请办理认定书”,考生学历若为真实,应带毕业证原件和身份证直接去自考办办理认定书,何须领导签字?此签字说明,签字领导被张晶晶收买,违规胁迫湖北省自考办造假。
3、湖北省2003年自考毕业生名册中,张晶晶的表格明显是后期添加补造。名册中,2003年十堰地区武汉大学行管专科自考毕业生约七至八名,其它毕业生均在同一页,该页有公章,该页表格并未写满,空出很多,背面还有“十堰”手写标注,但是,张晶晶单独一个人在另一页,张晶晶所独用页面无公章,背面签写的是“省直”手写字样,明显是非正常途径补造。
这套所谓张晶晶的“真实学历存档”中,身份证号为420111198110094124,证书编号为66420323011000134,与张晶晶毕业证上的号码不同。湖北省自考办工作人员称,张晶晶毕业证提前办,所以独自在一页,张晶晶毕业证上身份证号和证书编号错误是十堰自考办录入时出了错,又称,张晶晶是由省直机关介绍来报考的,不属十堰市。
    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出错,可能是录入错误,但毕业证版式错误,认定书错误,报考地异常,毕业生名册中的表格有明显补办痕迹,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张晶晶学历有假。根据张晶晶毕业证书、郧西县人事局回复、湖北省自考办认定书、湖北省2003年自考毕业生名册、张晶晶毕业证复印件上的领导签字等证据说明,张晶晶伪造假毕业证败露后,花钱走关系办理假认定书,再次败露后,又办理了相似号码有电子档案的“真实学历”,企图以现有“真实”学历来掩盖一切。
五、张晶晶还有一份本科自考学历,证书编号为65420323031901820,发证时间为20071230日,其中420323表示,此本科自考学历也是在湖北省竹山县自考办报考并获取。而2003年至2007年期间,张晶晶在郧西县组织部上班,为什么要去偏远的竹山县报考和考试?专科证书为假,又哪有真实的本科自考证书?经查询,该自考本科学历的准考证号032303190182不存在。我的了解是,张晶晶没有参加过任何自考。很明显,张晶晶的自考专科和本科学历是花钱购买。张晶晶凭假证假学历,在多次干部选拔中获得多次提拔机会,当上乡镇党委书记。
以上张晶晶作弊坑害他人混进公务员队伍事实,张晶晶造假学历及购买学历的证据事实,以及张晶晶靠假学历取得晋职资格并提拔重用的事实,充分说明,张晶晶与组织部门教育部门无良官吏串通勾结,买卖学历,造假骗官。郧西县十堰市相关部门、省自考办等部门颠倒黑白,假上造假,指鹿为马,徇私包庇舞弊之徒,而将举报人欺压稳控多年,更反映出组织人事教育腐败,黑恶势力横行霸道,何其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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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b26ac2d9f2d3572cb8b58e7c8a13632763d0c373.jpg

这是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为假毕业证出具的虚假认定书。
教育厅居然不认帐了。

7 2011年12月5日湖北省教育厅回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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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身经历的高考招生和公务员招考舞弊,教育部门、人事部门蛀虫丛生,团伙作案,作案之后,受害人无处可诉,并且是越告越冤。

                         控告湖北省教育厅包庇护短欺凌弱小破坏教育公平
        我是余相飞,男,37岁,汉族,未婚,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人。今向领导反映湖北省教育厅漠视受害学生权益,包庇招办徇私舞弊,包庇高校违法招生,多年打压欺凌投诉弱者。
1995年,我参加高考时遭到郧西县十堰市招办、原湖北商专(现合并为湖北经济学院)招生人员徇私舞弊,录取未上线生段某到好专业,而将我排挤坑骗到低批次职教类烹饪工艺专业,加之原湖北商专烹饪专业非法办学,长期隐瞒联合办学、职业培训班的真实身份,以次充好,冒充高等教育,劣质教学,坑害高考上线考生。我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就读该专业,毕业后毕业证书印错且没有电子学籍,得不到社会承认,求职就业非常困难。教育的黑暗腐败完全改变了我的一生,明明高考上线,明明高考录取,因为怀着对招办和高校信任,才就读改配专业,谁想竟然被排挤、被坑骗,竟然连合法文凭都拿不到一张,我为公道为生存,陷入长期投诉举报。然而,湖北省教育厅为包庇护短,掩盖湖北教育黑暗腐败真相,对我一再欺瞒压迫,声称我的控告全部是幻觉,污称我是精神病。湖北省教育厅明明得知我被排挤和被坑骗的真相,却在2003年信访回复称,学校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校方办学和对我的录取完全合法。湖北省信访局也不受理我的复查请求。导致地方多年将我稳控打压,甚至被送到精神病院做诊治。我无奈到法院提起诉讼,从2005年到现在,打了七年官司,打到省高院,湖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拖磨了两年裁定不受理,法院称教育内部事情,不归法院管。时至今日,湖北省教育厅虽然换了领导,仍然不处理我的投诉,推脱耍赖,称涉法涉诉案件不再管。法院不管,主管部门包庇耍赖,拖磨了十四年,我的冤案谁来管?
穷孩子正正常常读书为什么这么难!人生被毁青春被误讨个公道为什么这么难!我毕业十四年了,却还要拿着一张没用的文凭四处告状。
        作奸犯科之徒破坏招生秩序,制造颠倒人生破坏社会公平,理应受到严惩,然而,堂堂省级部门,面对孤弱受害学生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控告,竟然倒打一耙,反映了湖北教育系统黑暗到极点,教育官员残酷到极点,如此丧尽天良的衙门,弱者何处申冤,贫家学生何处维权。我对湖北省教育厅提出强烈控告。
  
                                                                                                            余相飞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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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刀剑风 于 2013-1-22 11:48 编辑

政法综治纪检系统的人,也是人渣罪犯集中的地方,他们从来不怕访民多,从来不怕民愤民冤多。
这些人渣的权术博弈理论是,矛盾越多越积压,他们的权力越大,好处越多。

信访诉讼了七年,官司打了七年,没有碰到讲公道话的官员,我看到的是,湖北的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压制受害弱者,攀附讨好侵权强势一方。这就是一群坑蒙拐骗的流氓,恰恰是通过腐败黑暗的教育系统人事系统输送来的小蛀虫,指望这些人实现社会公正?



控告茅箭区法院黄可枉法裁判
      控告人,余相飞,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店子居委会人,(2006)茅民一初字第692号案件原告,我控告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黄可枉法错判,我强烈要求法院承担错判责任。
原湖北商专烹饪工艺专业是该校分流人员违规办学,长期隐瞒联合办学和第四批次身份,冒充第三批普通高等教育独立招生,教学低劣,文凭是学校自印自发,没有电子学籍,得不到社会承认。我从该专业毕业两年就业无门后才发现大学白读,上当受骗,因不堪承受压力和生存困难,多年陷入流浪维权。我于2003年经调查和投诉了解,我高招时遭遇招办和高校的招生人员徇私舞弊,舞弊人员安排未上线生读到好专业,而将上线生排挤到低批次职教类专业。具体过程是市招办安排未上线生段某参加报考,我第一志愿报考法律专业,招生人员为确保段某读上法律专业的唯一名额,在我志愿表中偷填推荐就读烹饪专业意见,以干涉我正常录取到法律专业。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系烹饪专业非法办学,实为职业培训机构,以次充好,为坑骗山区贫困生而混入定向招生计划,为招到老实可欺的生源,因恶就恶,据此意见分配专业。结果是未上线生段某读上法律专业,我却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无奈就读低批次联合办学的高职类培训班,入学平等的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最终未受到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
      2005年我向十堰茅箭区法院起诉,茅箭法院以段某录取与我被烹饪工艺专业录取没有必然联系,以诸多侵权行为属行政行为,被告没有违规侵权,缺乏证据等等理由,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令我承担诉讼费用11950元,2007年十堰市中院二审以同样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判决我败诉并承担共计约二万元诉讼费用。 2008年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责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教育权不属于民事调解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因为招生人员的徇私排挤,我未读上志愿专业,被坑到低批次职教培训班,权益受侵犯,文凭得不到社会认可,教育和就业明显受到伤害和损失,茅箭区法院一审未给受害人讨回半点损失,竟然判决受害人完全败诉,茅箭区法院审判员黄可在本案审理判决中罔顾事实,歪解案情包庇侵权方,明显枉法错判:
一、判决称“原告认为市教育局将未上线生段某以录取到湖北商专法律专业证据不足且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事实上,原告所提起民事诉讼并非诉市教育局录取段某到湖北商专法律专业,而是诉县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确保段某读上法律专业,在原告志愿书中偷填推荐就读烹饪工艺专业意见,对原告进行排挤,此行为性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平等就读志愿专业的民事权利,属职务侵权,非行政行为侵权,属于法院民事调解范围。市教育局组织未上线生段某参加第三批次定向生报考,段某最终录取到法律专业,有事实有证据,在本案中,对段某违规录取一事,用来证明被告十堰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偷填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和舞弊主动性,勿需审判其违法性。法官黄可在审判中认定事实有误,认定原告诉求有误,是在混淆事实,企图以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有意错判。
二、判决称“段某被录取时未隐瞒分数且其被录取是经过湖北省高招办认可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此结论缺乏证据和政策支持,是违反程序枉法错判。原告所提供湖北招生文件说明,段某只考得482分,而第三批定向生填报资格线为500分,段某不符合报考条件。原湖北商专定向生招录名册包含原告、段某等有11人,虽经省招办审核,但仍不能说明段某未上线堂而皇之被录取是“得到认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常理推断,校方是将段某夹杂在诸多上线考生中蒙混过关,此名册并非是省招办对段某未上线能读大学的认可。黄可在没有证据没有“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判称段某录取“得到认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荒谬透顶,违背法理违背常理。而且,既然判决认为教育局对段某录取的作为是行政行为,且认为民事法庭不宜审理,那黄可又为何在民事审理判决中认为未上线生录取是合法合乎相关政策的呢?以上说明黄可枉法徇私,为极力掩盖招生人员舞弊行为,掩盖我受到排挤侵犯的事实,为侵权方开脱责任,而不择手段。
三、判决称“段汉武被录取到法律专业与原告被烹饪工艺专业录取之间有无必然联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与事实不符。我与段某同属一地区,同报同一学校的法律专业,十堰地区该专业计划名额仅有一名,合格考生未读上法律专业,而段某未上线却录入法律专业占用唯一指标,加之我的志愿书中有明显排挤意思的意见,说明段某非正常录取与我未正常录取密切相关。原告已经提供段汉武未上线却参加报考且被录取到法律专业证据、湖北招生和高校招生规定、法律专业在十堰属县计划名额只有一名、原告第一志愿为法律专业、原告志愿书中市招办工作人员偷填推荐就读烹饪工艺专业意见等证据,足以说明,县市招办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确保未上线生段某读上法律专业,占用唯一名额,在原告志愿书中偷填排挤意见,恶意妨碍原告录取到法律专业,原告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说明这一事实,法官称证据不足,是法官枉法,不肯公正裁判。
四、判决称“原告认为其定向志愿表中被填写建议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及签字时间系造假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根据招生程序和常理,原告填写志愿时间应在县市招办盖章之前,但志愿书中的时间,却相反,我和家人签字在81日,而市招办签意见在731日,结合未上线生能参加报考并且占用法律专业唯一名额的事实,足以说明偷填推荐专业意见的招办工作人员有意在时间上造假,意图误导高校招生人员,制造原告同意“推荐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意见的假象。法官认为证据不足,是法官无视招生程序、无视社会常理。
五、判决称“被告市教育局招办在原告志愿书中填写建议该生学烹饪工艺专业,该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属民事行为”,是罔顾事实枉法错判。原告志愿书中县市意见栏盖章时间在前签字时间在后,盖章单位与签字单位(个人)不同,此推荐专业意见没有任何行政效力,明显违纪侵权,加之县市教育局均否认签字的事实,充分说明此推荐专业意见并非单位意见,只是县市招办舞弊人员的偷填行为,根据招生程序和常理,结合未上线生段某占用法律专业唯一计划名额的事实,招生人员实施偷填行为,是一种妨碍我按志愿录取到法律专业的排挤作弊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职务侵权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偷填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是罔顾事实枉法错判。
六、判决称“原告诉称被告湖北经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定向生招生未考虑山区实际要求及该专业的不成熟性,有骗招行为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我所诉湖北经济学院骗招的事实为:校方没有相关资质;我的毕业证有问题得不到社会认可;校方当年招收的定向生,烹饪工艺专业占了绝大多数;烹饪专业实招与计划不符;以上事实有证据支持,说明湖北济学院烹饪工艺专业涉嫌骗招强招,以次充好,蒙骗山区考生。法官在没有被告举证说明的情况下,称证据不足违反程序。
七、判决称“原告称青春损失等36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与事实不符。我失去正常教育机会,遭受青春损失、教育损失和精神伤害,并因此遭受其他间接伤害,这些损失没有标准无法计量,但我已向法庭递交志愿书、侵权事实及我完全有机会就读法律专业的事实、没有正式编号出生日期印错的毕业证、求职就业遭受的损失、因白读三年非法办学的职教专业而遭受的伤害及精神病院门诊病历、车旅讼累损失等证据,足以说明我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情况,结合上大学花费和就业求医的现实,我所提36万元赔偿诉求已经是弥补损失的最低限。
八、若认为侵权行为属行政行为,民事法庭不宜裁判,则法庭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法官裁判受害人败诉并承担一万多诉讼费用,分明是违反程序错判,压制受害人依法维权。
法律并无规定高校分配考生专业行为不属民事调解范围,恰恰相反,相关教育和招生法规明确规定了考生享有“入学平等”“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民事权利,高校分配或改配考生专业,并非行使“分配权”,而是履行民事义务。根据教育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教育侵权索赔案件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和最高院解释,教育局招生人员偷填志愿排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职务侵权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公务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赔偿义务。
由于县市教育局均不承认在我志愿书中偷填改配意见行为是本单位人员实施,湖北经济学院违反民事约定根据此偷填意见改配我专业,三被申请人均有明显恶意,侵犯我就读志愿专业的平等权利,并给我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我将郧西县教育局、十堰市教育局、湖北经济学院列为民事侵权的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三者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获得赔偿,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
茅箭区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黄可在审判中,混淆事实,胡言乱断,混淆职务侵权与行政行为侵权概念,无视侵权方的恶劣,无视原告权利,无视原告的伤害和痛苦,为被告开脱,不仅仅是昏庸无能的问题,而且是心怀欺弱附强之私心一味包庇袒护被告。我经过五年艰难申诉,20106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法民再终字第1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7)十民终(2)字第86号民事判决及十堰市茅箭区法院(2006)茅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说明上级法院已经承认黄可在审理判决中存在错误。
我本付出努力,最起码应该有一份正常读书的保障,本应有一份小小的正常人生,可因为徇私舞弊之徒的坑害,枉法者的昏庸徇私,我现已是38岁的中年人,却还拿着一张没用的文凭四处告状,青春流逝,冤悲交加,痛苦之状无以言表。
招办招生人员徇私舞弊,违规高校坑骗学生,理应受到惩处,可是由于黄可的枉法错判,极大的助长了被告嚣张气焰,滋长了被告逃脱罪责的心理,加大了我追讨公道取得赔偿的难度,损坏了司法形象,增添了受害人的痛苦。由于枉法错判,我多年被地方认为是无理取闹之徒和精神病人,被当作维稳对象打压,茅箭区法院的枉法错判使我错过了最好的申冤时机和弥补损失的时机,我强烈要求法院严惩枉法错判法官,强烈要求法院承担违反程序裁判责任,承担枉法错判责任。
                               具状人:余相飞
                                 机:13657195046
                             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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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2 1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卢鸣等枉法裁判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余相飞,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店子居委会人,(2006)茅民一初字第692号案件原告。我强烈控告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鸣、张洪枉法错判,强烈要求法院承担错判责任。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鸣、张洪无视事实真相,无视受害人受到的侵犯和正在承受的伤害,有意为侵权方逃避全部责任,枉法具体事实为:
一、判决称“上诉人余相飞已经完成了三年烹饪工艺专业的学业,也取得了毕业证书,说明其同意并接受更改专业”,不符合全部事实。法官有意忽略我是在受排挤的情况下就读烹饪专业,有意忽略我是在被迫和被哄骗的情况下无奈就读,并且忽略了烹饪专业非法办学,实为联合办学的职业教育,并非第三批次高等教育的事实,忽略了我的毕业证得不到社会承认,学历没有电子学籍的事实。
二、判决称“被上诉人十堰市教育局、被上诉人湖北经济学院、被上诉人郧西县教育局没有侵权行为,上诉人余相飞平等受教育权利未受到侵害”,是严重的罔顾事实枉法错判。我已经提交足够证据,证明:1、县市招办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确保未上线生段某读上法律专业,占用唯一名额,在我志愿书中偷填排挤意见,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和舞弊主动性,恶意妨碍我录取到法律专业,侵犯我按志愿录取的入学平等权;2、湖北经济学院旅游系烹饪专业非法办学,需要老实可欺的贫困生,所以违反分数线规定,违反招生章程“依照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的规定,违背我的志愿,而依据招办工作人员偷填意见和自身的利益,将我强行分配到烹饪专业,侵犯我入学的平等权。县市招办工作人员和湖北经济学院的侵权行为,导致我失去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机会,被坑骗到低批次高职类专业就读,直接损失为未受到相应的高等教育,未读上志愿的专业,未取得应有的学历文凭,误读坑人专业,青春贻误,精力财力时间白费,并间接造成就业、发展机会和精神上的损失,人生发生彻底改变,个人和家庭承受巨大的痛苦。十堰市中院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我平等受教育权利未受到侵害,是严重的枉法错判,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背离了法理,背离了社会公德。
三、判决称“其请求赔偿损失35万元未有事实依据又无相应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失去正常教育机会,遭受青春损失、教育损失和精神伤害,并因此遭受其他间接伤害,这些损失没有标准无法计量,但我已向法庭递交志愿书、侵权事实及我完全有机会就读法律专业的事实、没有正式编号出生日期印错的毕业证、求职就业遭受的损失、因白读三年非法办学的职教专业而遭受的伤害及精神病院门诊病历、车旅讼累损失等证据,足以说明我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情况。
四、判决将诉讼时效起始点从1995年录取时计算,认为我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我1995年被迫就读烹饪专业时,根本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当时我认为招办人员是公正的,高校是不会坑学生的,误认为分数没有别人高,录取到法律专业的考生一定比我优秀,甚至不知道所学烹饪工艺专业竟然不是正规高等教育。入学乃至毕业时,我根本不知道招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我实施了排挤,根本不知道学校为非法办学的专业骗招强招。毕业后,专科生能参加的招聘,我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我无法承受学历专业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后果,无法承受求职就业极其困难的后果,为生存所迫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查证后,我才得知真相,才得知入学的平等权利受到了侵犯。根据法律,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十堰市中级法院却从侵犯之日计算,认为我起诉超过时效,违背事实违反法律。
五、庭审中审判员卢鸣制止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禁止提及被上诉人十堰教育局组织未上线生段某报考的事实,无视湖北经济学院非法办学、违规招生强招骗招事实,有意掩盖招生人员偷填排挤意见行为、高校坑骗考生行为的侵权事实和侵权恶意,审判员明显在包庇偏袒侵权方,为侵权方开脱责任,严重罔顾事实,违反审判纪律。
枉法判决虽然已经撤销,然而,从恶判受害人完全败诉,到不予受理,却整整拖磨了我五年之久,最终依然没有公正裁决。十堰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完全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背弃了良知道德,背离了社会公理,宣判我讨取公道没道理,剥夺了我讨要公道取得赔偿的权利。枉法者从恶判受害人败诉,到撒手不管,明显是帮助侵权方打压拖磨受害人,摧毁受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迫使受害人放弃追讨公道,迫使受害人就范。我强烈要求法院严惩枉法错判法官,强烈要求法院承担违反程序裁判责任,承担枉法错判责任。
                                具状人:余相飞
                               手  机:13657195046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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