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建立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执政、提高效能,但仅仅变革体制还不够,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在建立地方党委新的运行机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党政分开、协调运行的原则。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党委、政府的不同职责,使党委集中精力谋全局,抓宏观,又要确保党委和政府在中观和微观上的有机衔接与密切配合,实现工作运行上的协调、有序与高效。 2、统揽全局、效能提升的原则。既要强化党的核心领导作用,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又要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使人大、政府、政协发挥好各自职能,从整体上提升执政能力、执政绩效和领导水平。 3、权责匹配、人尽其能的原则。要充分考量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充分授权,使之定位趋于合理,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人岗相适,各施其能。 4、制度规范、有效监督的原则。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常委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以利于地方党委班子实施科学决策,实现目标管理,持续提高素质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常委分工负责制有效施行,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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